取得使用权却使土地闲置12年之久 兰州市一土地纠纷案审理过程微博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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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9月1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记者 张烁) 甘肃保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丰公司)与政府签协议约定,将荒山荒坡、盐碱地进行承包,种、养、改农业用地,可在合同签订后的数年时间,荒山还是荒山,未曾开发经营,于是,政府部门决定解除协议。此行政行为一出,保丰公司以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法院递交诉状。兰州市中院一审驳回保丰公司诉讼请求后,公司提起上诉。8月31日,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这起行政上诉案,并全程进行微博直播。案件择日宣判。
1998年12月8日,县政府向保丰公司作出批复,同意将上述两份征拨土地协议书中涉及的土地征拨给保丰公司使用,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然而,保丰公司自县政府批复起至2014年4月24日,县政府作出《关于废止和解除甘肃保丰化肥有限公司等两宗国有农业开发用地征拨批文和协议的决定》,保丰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将土地补偿费汇至树屏乡人民政府,并且直至2014年县国土部门对该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时,仍未进行开发经营。
在县国土局组织的听证会上,保丰公司亦未提交对批复的土地进行改良的相关证据。故县政府决定解除两份《征拨土地协议书》。在政府做出以上行政行为后,保丰公司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处政府所做行政行为违法。
2015年6月2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甘肃保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保丰公司提起上诉。8月31日,该案在省高院进行开庭审理。保丰公司代理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一审中,县政府仅仅提交了一些关于涉案土地的卫星拍摄影像图、地貌影视资料、现场勘测照片和土地附着物照片来证明涉案土地地表状况,无法证明地下或土壤成分的状况。截至2012年,上诉人一直购买凹凸棒土,并雇佣人员在涉案土地中撒埋凹凸棒土,对土地进行科学治理和改良。一审对此事实不予采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永登县政府代理人当庭认为,县政府作出行政行为证据充分,保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长期闲置土地长达12年左右,在上诉人长期闲置土地且未按《征拨土地协议书》约定支付土地补偿款的情况下,政府作出解除两份《征拨土地协议书》之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