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改革进展情况(二)(2015年67期)

08.03.2016  11:28
 
      截至10月27日,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广东省和宁夏自治区等5省(区、市)先后上报了省级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这些方案整体上呈现改革指导思想正确,公益性取向明确,政事企基本分开,公益林管护机制逐步建立,森林资源监管措施有效,职工安置和保障有力等特点,总体符合中央6号文件要求,值得各地学习借鉴。现将5个省级改革实施方案的主要亮点摘编如下。

    一、北京市

    (一)国有林场全部定性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全市国有林场全部为生态公益型林场,主要职责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试验示范林业科技成果、弘扬森林生态文化、推动国际交流合作,主要功能为发挥生态作用、提供生态服务、维护生态安全。国有林场全部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

    (二)有效理顺国有林场管理体制。 建立国家所有、市和区县两级政府行使所有权、主管部门监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京煤集团管理的国有森林资源,按照市属国有林场管理体制进行管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管理的国有森林资源,按照原管理体制,参照市国有林场管理。未明确管理主体的国有森林资源,可建立国有林场或并入本地区其他国有林场管理。

    (三)森林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及森林经营技术规范、森林保护规范,制定森林经营和管护、森林消防和应急救援、有害生物防治等日常管护综合定额,确定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恢复国有林场建制。 原为国有林场,但变更名称或者隶属关系的,应当恢复国有林场建制。以国有林场基础上的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为载体,建立环首都国家公园体系,探索建立京津冀国有森林资源协同保护管理机制。

    (五)事企分开,管办分离,人随事走,落实分配自主权。 国有林场属性明确后,应当将其所办的经营性企业与林场分开,对森林公园、林业特色产业等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推行管办分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事企分开过程中,由职工自愿选择,可以人随事走。制定国有林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以绩效考核为基础,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落实国有林场分配自主权,切实发挥绩效工资激励作用。

    (六)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在编制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同时,科学编制全市国有林场发展总体规划,完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布局,明确国有林场发展方向和目标,确定资源保护、森林经营、基础设施等主要任务,为改革方案全面落实,提供根本保障,为林场科学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二、内蒙古自治区

    (一)国有林场全部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根据国有林场所处区位、承担任务及原为事业单位性质,将全区国有林场主要功能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将全区国有林场全部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和机构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二)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 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实行市场化运作。能够分开的经营活动要尽快走向市场,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国有林场生态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2017年底前完成林地确权登记。 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保护管理制度,保持国有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对尚未核发权属证书的林地,2017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对有权属争议的林地,抓紧调处纠纷,依法维护国有林场规划经营范围的严肃性,确保国有林地不流失。国有林场改革到位后,要逐步取消林权证范围内的工资田、承包田,完成退耕还林。

    (四)科学营林、严格保护多措并举。 通过大力造林,科学经营,明晰国有林场所有权主体,厘清处分权权限,落实国有林场经营权和收益权,到2020年,国有林场森林面积增加1000万亩以上。

    (五)支持职工提前退休。 按照国家国有林场林区改革有关允许提前退休的政策,支持职工提前退休。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平衡过渡、合理衔接,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

    三、山西省

    (一)国有林场全部按从事自然资源保护类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管理。 明确将全省国有林场主要功能定位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提供生态公益服务和生态产品,按从事自然资源保护类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管理。

    (二)国有林场实行省、市和县三级管理。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国有林场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省国有林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国有林场履行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职责,省按山系流域设置省直国有林管理局负责对省属国有林场进行管理。建立完善市级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强化职能,充实人员,负责对市、县国有林场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科学划分国有林场类型,一般10万亩以下为小型林场,10—30万亩为中型林场,30万亩以上为大型林场,并建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

    (三)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列入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管理,予以立法保护。 建立“国家所有、省级管理、林场保护与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将全省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生态公益林列入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管理,并起草了《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保护条例》,列入2016年山西省立法计划,予以立法保护。

    (四)支持扩大森林面积。 积极发展场外林业,大力实施购买式造林、合作式造林、股份制造林;支持国有林场赎买、租赁、托管集体和个人林地,通过林地流转,扩大经营面积,到2020年全省国有林场经营面积增加1000万亩。所需资金由国家补助,省、市、县分级筹措。

    四、广东省

    (一)坚持国有林场改革的公益性取向。 将国有林场划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公益一类国有林场主要职责是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持森林物种多样性;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区域良种示范、种质资源保存与创新、生态监测、科技示范等。公益二类在一类职责基础上可适度开展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和林下经济等。

    (二)国有林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实行市场化运作。 林场组建经济实体,将经营活动交由经济实体负责。各级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受委托对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得经营收入经批准可用于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离退休职工待遇等方面。

    (三)强化林地林木资源管理。 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对外出租的国有林地林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林场通过平等协商等方式提前收回已出租的林地林木。

    (四)省财政大力支持国有林场改革。 根据国有林场职工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省财政对省属林场、原中央苏区县和少数民族县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欠发达地区按照1.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珠三角地区改革资金由市县财政解决。同时,省财政按1元/亩的标准安排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经费。

    (五)2015年底前完成国有林场林权确权发证。 从2015年9月开始,集中开展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确权发证,逐宗逐项对山林纠纷进行全面排查,逐案调处化解,确保2015年底前全省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确权发证率达到90%以上。

    五、宁夏自治区

    (一)实事求是确定公益属性。 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国有林场,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在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同时,也从事市场化经营的,分离经营性业务,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继续保留经营性业务的,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

    (二)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 划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对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收入归林场所有,主要用于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划分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对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经营活动,要按照市场化模式管理,提高收益,为职工创收。

    (三)国有林场林地划入生态红线。 对未核发林权证的国有林场林地、森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于2016年底前完成确权颁证工作。将国有林场林地划入生态红线,并严格管控,严禁林地“非林化”。对市、县(区)长及国有林场场长实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各市、县(区)和重点国有林场于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并严格执行。

    (四)扩大国有林场经营管理面积。 以新建、扩建形式,将“十二五”生态移民迁出区适宜造林土地纳入国有林场管理。到2020年,全区国有林场新增管理面积300万亩以上。

    (五)科学确定管护面积。 明确山区管护面积按人均2000亩—3000亩标准执行,川区按人均300亩—500亩标准执行,服务费用(工资)按当地当年社会平均工资执行。支持林场或个体建立林业社会化服务公司,在农机补贴、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基本公共服务对国有林场全覆盖。 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自治区和各市、县(区)“十三五”规划编制内容。基本公共服务对国有林场全覆盖。在年度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国有林场林区道路、电网升级改造、安全饮水、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

    (七)自治区财政支持有力。 用足用好中央财政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切实解决国有林场职工社保和剥离林场办社会职能的困难。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统筹解决国有林场改革其他事宜。中央和自治区三农政策对国有林场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