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 分五个类别

04.12.2015  10:08

    原标题:兰州市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 一类地段临时安置费30元/月·平方米

  原标题: 12月3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兰州市政府日前出台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将房屋征收补助划分为五个补助类别。该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根据规定,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标准: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30元, 其他地段临时安置费标准以一类地段为基础,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临时安置费标准减少10%。

  按规定标准计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补助。

   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发给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标准:一类地段营业铺面房每月每平方米80元,生产经营性用房每月每平方米60元,办公用房每月每平方米40元,库房及其他用房每月每平方米20元。其他地段临时安置费标准以一类地段为基础,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临时安置费标准减少10%。

   搬迁补助费

  根据规定,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每户一次性补助1500元。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搬迁补助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补助。

   其它补助费规定

  因房屋征收而导致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燃气等设备发生变更、迁移、拆装等所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补助。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若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纳税额凭证或者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凭证而无法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照非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执行。

  《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明确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为国有土地上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如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以近3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3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