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毒委员会督导检查制度

23.11.2015  10:57

  编者按 国家禁毒委员会不久前印发《国家禁毒委员会督导检查制度》,对禁毒督导检查履职主体、时间要求、主体构成、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和成果运用等做出明确规定,从制度上保证禁毒督导检查落到实处。本报刊发《国家禁毒委员会督导检查制度》全文,供读者学习、交流。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加强对各地禁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推动禁毒人民战争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禁毒工作责任制》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全国禁毒工作考评办法》和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于10月至12月期间集中组织开展,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次督导检查时间不少于5天。
  第三条 成立31个督导检查工作组,每组负责督导检查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1个组检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至少督导检查2个市(地、州、盟)、2个县(市、区、旗)、2个乡镇(街道或社区)。
  第四条 各督导检查组由国家禁毒委员会委员带队,相关成员单位及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派员参加,每组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五条 督导检查内容主要为各地禁毒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禁毒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重点工作部署情况;
  (三)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宣传教育、执法打击、禁吸戒毒、禁毒管理、国际合作等各项禁毒业务工作情况;
  (五)禁毒重点整治工作情况;
  (六)加强禁毒工作保障情况;
  (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导的有关工作情况。
  国家禁毒办每年依据国家禁毒委员会重点工作安排和《禁毒工作考评细则》以及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困难问题,调整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六条 督导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基层走访调研等形式开展,对因督导检查不负责任引发问题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督导检查结束后,各督导检查组应当认真总结督导检查情况,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督导检查报告。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形成督导检查总体报告,提交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相关情况通报各地,并作为全国禁毒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督导检查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出差住宿、就餐和交通标准,轻车简从,厉行节约,注意安全保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工作由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