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诞生标志依法治国进入新航程

29.10.2014  17:20

  27日,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将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决定草案指出,设定国家宪法日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草案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每年12月4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据10月28日《今晚报》)。  

  众所周知,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所有法律法规的“母法”,其规定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其他所有的法律法规等制度都必须恪守在宪法的框架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将以后每年的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既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进入新的航程,这一日期的设定显然也有他特殊的含义。  

  我们都知道,1982年的修宪,是在我国全面实行改革开放和深入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大背景下,中央审时度势所作出的重大举措,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更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从1982年至今,宪法经历了4次修订,不仅更加完善,也为法制建设和实现依法治国铺平了道路。人民拥戴宪法,社会更需要宪法彰显出他至高无上的尊严和效力。但是,让人颇感遗憾的是,这些年来,有悖宪法的某些行政行为甚至地方法规制度不仅时常见诸报端和媒体,在倡导依法治国的同时,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某些方面却成了被忌讳的“敏感词”,把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进行剥离甚至对立起来,而实际上没有依宪治国就谈不上所谓依法治国,只有在依宪治国的总体框架下,贯彻宪法各项原则规定,制定出各个部门的普通法和各类法规,出台各种符合宪法的法律、条例、法规、规章并严格执法,依法治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如果缺少依宪治国的这个前提,各种法律法规难免不会被某些利益集团所操纵,这种状态下的“依法治国”对人民群众而言却是祸不是福,因此,只有让宪法强起来,各种法律法规制度建立的公正性有保障,依法治国才能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期待。  

  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显示出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信心和诚意,不仅让“依宪治国”在公众舆论中完全“脱敏”,更标志着我们国家的依法治国又进入一个新的里程,“国家宪法日”和每年的“国庆”一样,虽然都只有一天,但给人民群众所传递出的能量,却融化为每一年的每一天,甚至每一天的每一秒,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和捍卫祖国尊严的决心已经渗透到每一根血管,相信人民群众拥护宪法和捍卫宪法的热情与决心,也会随着“国家宪法日”的诞生而逐步融入我们每一个人的基因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