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25.07.2017  01:31

甘工信发〔2017〕364号

 

各市、州工信委,有关单位:

根据工信部《工信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企业函〔2017〕398号)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州高度重视,按照“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做好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推荐认定工作,每个市州推荐示范平台1个(兰州市推荐3个)。示范平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要积极做好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培育工作。

二、《管理办法》已将每三年复核一次修改为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我省第一批(甘肃省轻工研究院、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和第四批(甘肃省高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嘉峪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三年复核有效期已满,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州工信委本年度须再次推荐申报。

三、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兰州市),可在本区域内推荐1家示范平台;工信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甘肃电器科学研究院)直接向省工信委提出申报申请;上述平台不计入市州推荐数量。

四、请各市州工信委、有关单位务必于8月5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三份报送省工信委中小企业处,申请材料要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一并报送。《管理办法》和相关表格,请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www.sme.gov.cn/)。

联系人: 王娟娟  周  钰

联系电话:0931-8690868  0931-8960251

 

附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真实性承诺函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真实性声明函.xls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