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5项)

30.12.2015  14:49


序号

项目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方式

备注

1

探矿权及其转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

矿产开发管理处

年检、不定期检查、个案检查


2

采矿权及其转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

矿产开发管理处

年检、不定期检查、个案检查


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核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5年5月12日第29号令)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地质环境处

抽查,不定期检查、个案检查


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核准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5年5月12日第30号令)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5年5月12日第31号令)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地质环境处

抽查,不定期检查、个案检查


5

地质勘查资质核准

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第520号令)第十八条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2.《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二款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及实施资质检验制度。

地质勘查处

抽查,不定期检查、个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