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办法

26.04.2016  10:51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党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是指厅党组或驻厅纪检组根据了解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为推动责任和压力有效传导而开展的约谈,旨在进一步了解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根据约谈主体和约谈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一)厅党组书记对厅党组成员的约谈;

(二)厅党组书记对各市州、甘肃矿区国土资源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

(三)驻厅纪检组长对厅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

(四)驻厅纪检组长、副组长对各市州、甘肃矿区国土资源局纪律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

(五)厅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

第四条   厅党组书记对厅党组成员的约谈通常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由机关党委承办,每年不少于2次。

厅党组书记对各市州、甘肃矿区国土资源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可以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由厅办公室或机关党委承办,每年不少于2次,厅党组书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厅领导班子成员助谈。

驻厅纪检组长对厅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通常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由监察室承办,每年不少于2次。

驻厅纪检组长、副组长对各市州、甘肃矿区国土资源局纪律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可以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由监察室承办,每年不少于2次。

厅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通常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由主谈人在其分管处室中指定承办处室,每年不少于3次,主谈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驻厅纪检组领导助谈。

第五条   约谈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约谈主题和对象。约谈主题和对象通常由主谈人确定,承办处室可以根据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提出约谈工作建议。

(二)拟定约谈提纲。约谈提纲可以由主谈人拟定,也可以由承办处室根据主谈人要求拟定。

(三)通知约谈对象。承办处室应至少提前3天将约谈主题、对象、时间、地点等事宜通知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约谈对象本人。

(四)实施约谈。约谈时,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约谈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介绍及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约谈过程中,承办处室要做好约谈记录。

(五)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承办处室应形成约谈工作情况汇总的书面材料,视情况向省委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   对需要由约谈对象或约谈对象所在单位整改的问题,承办处室应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厅党组或驻厅纪检组报送整改工作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