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规:新媒体转载新闻信息不得篡改标题原意

14.01.2016  12:56

  中国兰州网1月14日消息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

  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将新媒体纳入了管理范畴,未来不仅提供新闻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互联网站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服务,通过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等提供新闻相关服务的,包括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的,也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核心要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05年9月发布的, 距此次修订已经超过10年 ,修订后主管单位由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变为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规定所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是指 时政类新闻信息 ,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征求意见稿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 许可 运行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许可方面 ,此次修订内容最大的变化是 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 ,之前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网站。修订后,包括 应用程序 论坛 博客 微博客 即时通信工具 搜索引擎 以及 其他具有新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 都在管理范围内,这些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之前都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仅如此,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的也应当提前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运行方面, 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 总编辑负责制 ,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 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 的,应当转载 中央新闻单位 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 以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确定的单位 发布的新闻信息。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 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 ,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