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教育督导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27.03.2016  10:15

为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评估制度,不断提升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和水平,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国务院教育督导办负责人日前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评估内容有哪些?

答:按照“结果导向和可操作性”要求,《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涉及基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与教学、校企合作、学生发展和办学效益等6个方面,共19项指标。

基本办学条件方面,主要考察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校舍及信息化教学条件。师资队伍方面,主要考察学校教师配备与结构。课程与教学方面,主要考察学校校内外实践教学条件、课程开设结构。校企合作方面,主要考察学校教师的企业实践时间、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学设备情况。学生发展方面,主要考察学校在校生巩固率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同时考察毕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及计算机应用能力。办学效益方面,主要考察学校专业设置和主要专业与区域产业匹配程度。上述内容综合在一起,基本反映出中职学校的办学能力水平。

记者:按照《暂行办法》,评估将如何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采取“学校填报数据、省级实施、国家总体评估”的方式进行。学校按规定时间登录指定网址,完成相关数据表格的填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数据填报进行指导和过程监督;从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获得学校相关数据信息,分析撰写完成省级评估报告并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将按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基于学校相关数据信息和省级评估报告,建立数据模型,运用测量工具进行分析评估,形成国家评估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发布。

由于学校填报的数据是评估学校办学能力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学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暂行办法》要求学校认真、准确地填写。如发现编造虚假信息和瞒报等现象,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

记者:与以往相比此项评估有什么特点?

答:与以往的中等职业学校评估相比,此次办学能力评估在评估主体、评估方式以及评估结果运用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总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评估主体上,《暂行办法》规定,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办统一制定评估标准、统一评估程序、统一部署开展,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工作,不再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来开展评估工作,提高了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规范性。

其次,在评估方式上,《暂行办法》要求,评估工作应以学校实际情况为依据,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对学校工作作出评判,不再简单以现场观察结果作为评价学校工作的依据,促进了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便捷化。

再其次,在评估结果运用上,《暂行办法》强调,评估工作要注重实效,既要发现问题,又要督促整改,真正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为学校办学提供指导和帮助。不再单纯把评估工作作为甄别学校优劣、进行等级判定的手段,充分发挥了评估工作应有的监督和指导、激励和导向作用。

记者:如何保证此项评估取得实效?

答:《暂行办法》强化了评估结果的运用,规定要向社会发布国家和省级评估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评估结果指导和督促学校改进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上报;要求各地依据评估结果,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布局,提高学校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信息来源:中国教育报     余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