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启动户籍改革,让公民权利变得立体

31.07.2014  14:43

  7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户籍改革被称为改革中难啃的硬骨头。毋庸讳言,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需要解决的问题格外艰巨,都是难啃的硬骨头。但是,难啃也要啃,畏葸不前不仅不能前进,而且可能前功尽弃。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方案,释放了积极信号。这轮户籍改革,堪称划时代改革,也具有划时代意义。

  经此改革,“盲流”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农转非”易如反掌。根据国务院出台的《意见》可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众所周知,上个世纪50年代初,为了保障城市发展,限制农民盲目进入城市,所谓从农村盲目进入城市的人便视为“盲流”。如今,“盲流”不再,皆是居民。只要愿意,便可自由游走于城乡。这一刻,公民的尊严变得立体而丰润。

  经此改革,居民权利有了更加实实在在的保障。户籍的背后,是福利与权利。一个大城市的户口含金量有多高?买房、交通、婚育、医疗、养老、金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的一份课题报告,以权威的论证,说明了城市户口的显隐好处:目前与户籍挂钩的个人权利有20多项,涉及政治权利、就业权利、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各个方面。毋庸讳言,大城市户口附加着太多有形或隐形的福利,甚至成了尊严和身份的象征。户籍制度像一座大山,阻碍了多少农民工的城市梦?他们尽管为城市发展流汗流血,但还得流泪,他们无法成为有尊严的市民。

  如今,根据《意见》可知,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也许,这离完整意义上的市民,离彻底的户籍改革尚有距离,但积跬步之功,曙光就在前头。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换言之,农民是留在乡村还是安家城市,由自己做主。必须保证农民的“三权”,不能以进城落户为条件收走农民的“三权”,城市户口换权利行不通!

  农民进城,需要解决诸多问题,比如就业,福利等等。能不能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务,关系到农民进城的意愿与质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种制度性兜底,让农民进城少了后顾之忧。

  有个意味深长的细节是,时任福建省省长习近平2001年的博士论文即《中国农村市场化研究》。习近平当年说,“有一个重要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就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所进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在总体上仍未脱离‘离乡不离土’的模式。”“绝大多数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并未真正融入城市,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户籍制度的限制。”“无论从农村市场化建设的角度看,还是从市场经济发展和实现现代化的要求看,取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从人们出生之日起就分成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两种不同身份的户籍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政府应理智而又勇敢地面对这一现实,大胆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坚决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彻底消除由户籍制度造成的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这一天已经来临,令人不胜唏嘘,又不胜欣慰。期待更美好的梦想变为现实,期待每个公民都能堂堂正正享有各项权利,获得体面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