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滥发福利,惩戒停留于口头批评?

21.06.2014  17:45

  审计署最近公布了大唐集团等11家国企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审计报告显示,大唐集团、中海集团、华润集团、中国冶金科工集团、航天科技集团、中核建设集团等6家国企及其所属企业,违规发出职工福利17147.87万元。(6月20日《新京报》)

  被查出违规发放福利的6家国企,多采取工资外发福利、虚列原材料费用、虚设小金库、虚开劳务费发票等方式。这些违规手段说到底并不高明,甚至不具备基本的隐蔽性,几乎“一查一个准”,堪称低级违规或违法操作。这表明涉事国企要么认定滥发福利很难被查,要么则认为先造成滥发福利的事实,即便被查,也不会带来滥发资金被追回、经手和监督人员被严惩的后果,因而显得肆无忌惮。

  事实上,涉事国企的判断并没有太大失误。国企特别是央企滥发福利现象并不鲜见,审计署近几年都曾开展针对央企的专项审计,若干次指出相关央企存在滥发福利等违规操作。但就连审计署的报告表述也非常笼统,在事后,组织人事部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有没有问责相关央企的领导及经办人员,公众也一无所知。人们不能不将之理解为审计署的批评仅限于口头批评,而不能转化为实际管用的惩戒。如果事实确实如此,不仅被审计单位有动力以接受口头批评来换取违规发放福利的“实惠”,而且也等于对更多央企和地方国企形成了某种滥发福利的激励。

  审计署历年针对央企的审计报告中,都提到了制度管控。央企滥发福利问题年年曝出,每每引发公众质疑,相关讨论中,几乎每一次都会涉及制度建设。央企真是因为制度不完善,所以才会留出滥发福利的空间吗?未必如此。我国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大多已经完成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按照国际惯例和上市公司准则建立起了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如果单从制度框架来看,央企的管理规范性要远远高于民企甚至部分外企。也就是说,因为国企特别是央企被曝出滥发福利,从而专门开展一番治理,出台几个新的文件,进一步严密这些企业的制度管理,发力方向根本就是错误的。

  要遏制国企特别是央企滥发福利,当务之急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落实对违规者的惩处。要让违规成本被提高到较高水平,从而让制度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应启动对审计署此番点名的几家国企的追责,先行冻结对这些国企时任领导者的调任和提任,开展更细致的专项调查查明责任信息,以相关的党纪国法惩戒条款的上限来问责责任人。审计署此番点名的几家国企,滥发福利金额“特别巨大”,司法机关还应当将企业班子的时任成员和内设财务机构负责人绳之以法。

  正因为涉事的滥发福利金额太大,所有超标滥发的福利都应追回。这应该形成一种处理惯例,即无论是党政机关,还是国企,只要滥发福利问题被确认,无论事发时间有多久,金额有多大,涉及人数有多少,都应启动追回。并且,这些国企在过去轻易积累了大量被用于滥发福利的资金,就说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分红及缴税比例过低,应尽快上调涉事国企及其所属行业的其他企业的分红及缴税比例。

  从长远来看,要较为彻底的清理、清除国企滥发福利现象,仍需进一步明确并通过各方面配套法律的形式来界定国企性质,以及国企接受监管的恰当形式。正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所言,当前我国国企是“两张皮”,国家独资企业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而国有控股企业则适用《公司法》,两部法律都未明确规范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现有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还不完备,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非但不能很好、很有效的监管各类国企特别是央企,而且对于国有资产监管本身也没有形成有效监管和考核。

  文/郑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