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因原配离世未满周年再婚 被儿子“赶”出家门

18.12.2015  11:00
原标题:老人因原配离世未满周年再婚 被儿子“”出家门

  近日,富阳本地的章大爷找到了笔者,吐出了心中的不快:“我一共有三个孩子,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小儿子跟女儿对我都很好,但是我的大儿子已经十多年没来看我过了,而且到现在一个电话都没有,更别提什么赡养费了!”本应子孙满堂、享受天伦之乐的章大爷,现在却如此落魄,大儿子与章大爷之间又有什么“深仇大恨”,导致互不来往多年?

   案情回顾:

   原配离世未满周年就再婚

   儿子一怒之下将父亲“”出家门

  问起章大爷与大儿子之间的问题,章大爷低下头小声地说:“这个隔阂是在我原配去世不久后产生的。

  据了解,章大爷的原配在2004年的时候因病离世。当全家人都为老母亲的离世而感到难过时,章大爷却在2004年底向家人提出将与老友崔大妈结婚的消息。惊愕的全家人极力反对这桩婚事。据了解,崔大妈跟他们同村,早年丧偶,儿女们认为他俩在一起容易招人话柄。但是,心意已决的章大爷几天后就与崔大妈领了证,并表示将于崔大妈一起在大儿子家居住。大儿子说:“我一想到我妈尸骨未寒,他就把别的女人往家里带,能不生气嘛,有那么着急吗?”大儿子不愿意跟二老住在一起,两家从此再无联系。

   两老住在传达室11年 终将儿子告上法庭

  被大儿子”赶“出家门后,走投无路的二老住在荒废的小学传达室内。章大爷说:“我的小儿子和女儿看我过得那么艰苦,经常带着生活用品和一些吃的来看我们,还时不时给我们钱,我知道他们心里已经默认这个后妈了。可是我大儿子一次都不来,我之前对他那么好,十几年都过去了他还是不能放下怨恨?”原来,章大爷原配生前曾与章大爷一起将两人的房产转在大儿子名下,本想在这个地方安度晚年,谁知造化弄人。

  大儿子向笔者说出了心里想法:“我并不是不想赡养父亲,我可以把他接过来我家住,照顾他,但前提是这个女的不能带来,否则一个钢镚儿都没有!”章大爷表示,崔大妈11年来把他照顾得很好,接下来的日子也只会跟崔大妈一起,谁都分不开他们。章大爷说:“既然他的态度那么强硬,我只能把他告上法庭,用法律武器拿回我的赡养费!

   律师点评:

  在传统观念中,赡养老人更多的是一种道德责任,而非一项苛责的法律义务。这种观念在农村仍然有很大的市场,因此在爆发家庭矛盾后,不赡养老人的事件屡见不鲜。

  律师强调,有经济能力的成年子女须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有的人认为,如果父母不尽到抚养子女的责任,子女同样也可以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有的人认为,父母存在严重的道德问题,子女据此不履行赡养义务,其因获得舆论的同情,可豁免其法律责任。律师提醒,上述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不能等价抵销,子女或父母不履行其赡养或抚养之义务时,另一方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迫使其承担法律责任,但不能主张抵销。无论是单方面的宣告,还是双方达成的共识,如《绝情信》、《断绝亲属关系协议书》等形式,都因得不到法律的承认,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更不能据此免除其法律义务。

  父母或子女一方存在严重的道德问题,哪怕是遭受社会一致的道德谴责,法律仍然不允许剥夺其应有之权利,也不免除相对人之法律义务。因此,章大爷大儿子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受法律之制裁。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赡养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子女不仅要在经济上给予父母帮助,也要在心理、情感层面关心、孝敬年老的父母,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2.赡养人不得要求老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不能迫使老年人成为承受繁重家务的保姆。

  3.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4.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5.老年人有权追究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虐待罪的,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期律师: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 倪俊卿律师

  (本栏目由本刊与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