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实行“四书一谈”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01.06.2017  15:20

近日,张掖市出台“四书一谈”制度(即:督办通知书、案件移送书、一票否决书、区域限批决定书、环保约谈),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保监管过程中,发现有关县(区)、部门(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存在问题,向涉及的县(区)、部门(单位)下达督办通知书,督促推进整改,加快工作进度,认真履行职责。督办通知书下达后,被督办对象在收到督办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汇报,环保部门适时组织对被督办对象的整改工作进行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保监管过程中,发现有关县(区)、部门(单位)不履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追责。案件移送后,在环保部的配合下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司法机关开展案件调查、侦办工作,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对移送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做好案件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制度明确,对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未达到市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6-2020)》确定的考核目标要求,未完成市上下达的空气质量年度改善目标任务,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三项指标均未达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要求的,未完成市上下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较大以上核与辐射安全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中央环保督察问题落实整改不到位,被上级通报批评的等6种情形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报督查考核部门、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制度明确,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省、市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土壤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县(区),未完成上一年度省、市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县(区),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资源消耗超过环境容量承载能力的县(区),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县(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区域限批期间,被限批县(区)人民政府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并向环保部门报送整改报告。限批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对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的县(区)解除限批,对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县(区)延长限批期限。

制度规定,未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行政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各项环境保护督察(督查)问题整改落实的;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经督办,对存在的问题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环境问题的;或发生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的情形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也可由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可邀请组织部门、监察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对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被约谈方按约谈要求实施整改,并书面报送整改情况。(张掖市环境保护局—李玉英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