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特大集资诈骗案终审宣判

30.11.2015  18:32

  中国兰州网11月30日消息 近日,经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依法对中特首诺(北京)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特公司)、嘉峪关中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终审宣判,王某等7名被告被判处2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4年4月,嘉峪关市公安局连续接到市民举报,有公司涉嫌诈骗。经立案调查,“中特”“中盛”两家公司涉嫌犯罪。随后,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赵某等7人全部归案。据公安机关查证,中特公司和中盛公司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及中特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均为河南濮阳人王某。经调查,中特公司、中盛公司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民间借贷或联合理财为名,允诺给予高额利息,变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近1.37亿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了解,2015年7月31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中特公司、中盛公司罚金各5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50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30万元;其他犯罪嫌疑人也被作出2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赵某等5名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0月30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