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拖鞋司机”超速醉驾撞死两人

11.12.2014  11:39

  中国兰州网12月11日消息  10月5日,嘉峪关市一男子穿着拖鞋醉驾超速行驶撞死两人后,仅仅因为肇事司机家属和一名受害者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被“谅解”,交警队就认定肇事司机担责一半,拒绝接受复议申请。就此,本报进行了调查采访,刊发的相关报道引起了嘉峪关市公安局重视。12月4日,交警队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

  10月5日晚11时30分许,19岁的谢峰骑乘摩托车载着25岁的刘超回家时,在嘉峪关市区与一辆疾驰而来的小轿车相撞,2人失去了年轻的生命。经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镜铁大队调查,肇事司机龚兴峰系“醉酒后穿拖鞋超速驾车”。10月24日,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为由逮捕了肇事司机龚兴峰。

  10月28日,肇事司机家属与受害者谢峰家属在没有通知受害者刘超家属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书》,向谢峰家属赔款40万元,谢峰的家属承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结果不持异议,不再向龚兴峰提出任何要求。”当日,谢峰的亲属以谢峰父母的名义写下《刑事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免除龚兴峰刑事责任。10月29日,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镜铁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龚兴峰和谢峰负同等责任,刘超无责任。刘超的父母认为:“肇事司机为达到减轻甚至免除刑罚的目的而避开我们与谢峰的亲属进行协商,这是对刘超生命的漠视。”于是,10月31日,刘超的父母向嘉峪关市交警支队提交复议申请,可交警支队事故科负责人却口头告知他们:刘超在事故中没有责任,无权提出复议。

  11月17日,本报记者在嘉峪关市委宣传部相关人员的陪同下前往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采访时,交警支队事故科负责人兰方旭声称:“刘超无责任,亲属也没有必要申请复议,可直接向法院诉讼索赔。”就整个事故的情况,兰方旭声称“没有主管部门的批准不便接受采访”。随后,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均委婉拒绝接受记者采访。本报记者采访期间,嘉峪关市公安局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座谈。11月20日,嘉峪关交警支队事故科负责人通知刘超的家属,声称可以接受他们的复议申请。此后,交警支队要求镜铁大队重新调查。12月4日,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镜铁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龚兴峰负主要责任,谢峰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