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院第一例行政公益诉讼案由张建明副检察长出庭起诉

19.07.2017  21:11

      2017年7月12日,第一例嘉峪关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在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嘉峪关市院员额检察官张建明副检察长作为公益诉讼人出席法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16年初,嘉峪关市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1年至2016年3月中旬,陕西天诚新开置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在佳苑壹号项目、嘉峪关溥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天空之城项目的建设中,均未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未建防空地下室,亦未缴纳易地建设费。嘉峪关市人防办作为嘉峪关市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对嘉峪关市的人民防空工作承担法定监管职责,但其对佳苑壹号和天空之城项目从建设初期至主体工程完工,均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嘉峪关市院依法向该市人防办发出督促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后,市人防办虽多次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分别向两个项目建设公司作出共征收易地建设费一千七百余万元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但实际追缴仅两百万元,尚有较大数额易地建设费未追回,国有资产仍处于持续受损状态,该院遂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7年7月12日上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公益诉讼人针对嘉峪关市人防办是否存在不依法履职、怠于履职、是否违法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被告嘉峪关市人防办主任代表嘉峪关市人防办出庭应诉,当庭认可嘉峪关市人防办有不当履职的行为,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积极依法履职,加大监管力度。       作为全省首批公益诉讼试点和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院,本案由嘉峪关市院副检察长张建明亲自办案、亲自出庭,对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和入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起了较好的示范作用,也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护公共利益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