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第二中学女学生被打案一审宣判3嫌犯寻衅滋事各领其刑

26.11.2016  12:07

    兰州晚报讯(记者高慧霞)今年2月28日,一段嘉峪关市第二中学女学生被一群青少年围殴的视频短时间内刷爆了网络及微信圈,当日下午涉事的11人全部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3名男生中2名为技校学生,1名为无业人员,其余8名女生均为嘉峪关市在校学生)。日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郭某、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三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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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人参与殴打女生并拍视频

    今年年2月,王某某与冯某产生矛盾,王某某遂与郭某等人商议报复冯某。嘉峪关市第二中学学生董某也与冯某有矛盾。2月24日,王某某、郭某和董某、王某等人商议殴打冯某。27日18时许,王某某、郭某、陈某某和吴某等人在嘉峪关市第二中学门口堵截冯某,由董某、曹某、王某等人将冯某带至学校门口,后王某某、郭某、陈某某等11人将冯某带至嘉峪关市铁北社区办公楼南侧沟渠处实施殴打,还强迫冯某跪下给王某某磕头,并向冯某口中塞满香烟、在头部浇矿泉水等方式进行侮辱。期间,陈某某、吴某使用手机对殴打过程进行摄像,后部分视频被传至互联网,并在微信、百度贴吧、微博等社交软件被转发。经嘉峪关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冯某系头皮裂伤、头皮下血肿、眼球结膜充血、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冯某所受损伤系轻微伤。

    从当时视频中可以看到,围观者中,有人幸灾乐祸,无人报警。

    2月28日下午,涉事的11人全部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3名男生中2名为技校学生,1名为无业人员,其余8名女生均为嘉峪关市在校学生)。受害者冯某,经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2月29日,涉事的8名学生因未满16周岁,在接受完调查后由家长领回家。2月29日,郭某等3名主要嫌疑人被刑事拘留,3月7日由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年6月8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郭某、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与此同时,受害人冯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3名被告王某某、郭某、陈某某及另外8名参与者吴某、董某、曹某、王某、张某、李某、孙某、李某某向其赔偿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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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寻衅滋事罪3名嫌犯被判刑

    在法庭上,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不持异议。郭某、陈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指控罪名不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予以处罚。

    公诉人反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冯某发生矛盾后,借故生非,纠集被告人郭某、陈某某等人堵截冯某后进行侮辱、殴打,叫多人围观并拍摄视频,其行为主要是为了寻求刺激,逞强耍横,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郭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郭某、陈某某案发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人,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医疗费,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日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郭某、陈某某与附带民事被告人吴某、董某、曹某、王某、张某、李某、孙某、李某某连带赔偿被害人冯某经济损失12861.21元。除被告人郭某已支付的5605.21元医疗费,余款共计7256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据了解,涉案的11人中,有两人还是小学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