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出台九项住房公积金措施

03.12.2015  18:53

  原标题:让公积金不再“休眠” 我市出台九项住房公积金措施

   中国甘肃网12月3日讯 据嘉峪关日报报道(记者 赵明霞)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互助型的住房保障制度,在推动住房商品化、市场化,加快住房建设,扩大住房消费,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及促进经济增长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提取难”、“范围窄”、“门槛高”等问题。为改变这一现状,近日,我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要求,出台了九项措施。

  一是降低首付款比例。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经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二是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条件限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原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十二期月偿还额之和”,调整为“可按年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部分提前还款,提取额度合并计算后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三是提高贷款额度。单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到最高不超过4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到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月还款额不超过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算。

  四是全面推进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

  五是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由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原则上以所购房产做抵押,对不具备抵押条件的房产,公积金借款人可以用在本市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有个人住房做抵押,抵押物价值以评估价认定。也可以自行选择公积金联保、组合担保和置业担保方式。直系亲属购房贷款以借款人房产做抵押。

  六是简化业务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要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七是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3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购买自住住房的时间以购房时合同订立和发票时间为准,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贷款余额。

  八是缴存职工直系亲属(仅限夫妻双方的父母及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房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九是缴存职工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选择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一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主体必须为缴存职工,每套房只能申请贷款一次。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计算参照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标准。直系亲属购房贷款不享受按年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偿还住房贷款。但可用于一次性结清贷款时提取使用,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购房按揭贷款本息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