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词安徽籍男子被拘

29.09.2016  17:10

    兰州晚报讯(记者高慧霞)安徽籍男子施某与朋友李某合伙开办铁粒加工厂、并将铁粒经其在磅单上签字出售给嘉峪关某工贸有限公司后,施某竟称李某只是他雇用的员工,不是合伙人,李某将铁粒出售给某工贸公司他不知情,致使某工贸公司从施某、李某手中已付款购买的750吨铁粒被错误保全。就在法院对某工贸公司提起的诉前保全裁定进行复议听证的过程中,施某仍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8月28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对施某拘留15天。施某也成为嘉峪关市因向法院作虚假陈述而被拘留的第一人。

    2014年6月,经施某联系,李某和施某在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合伙从事不锈钢渣加工项目。2016年5月11日,二人经决定将一部分生产出来的铁粒产品卖给某工贸公司。在出售这批铁粒的过程中,施某在磅单上填写了过磅产品的数量、运输车辆车牌号码等信息,某工贸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在磅单上签了字,后某工贸公司将货款支付给了李某,李某随后回了河南老家。

    随后,案外人张某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2016年5月16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依法对该批铁粒子查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下发后,某工贸公司颇为震惊,明明是自己从施某、李某手中买来的铁粒子,而且已经付清了货款,案外人张某怎么能把其公司所有的750吨铁粒作为施某的财产申请法院诉前保全呢?对此,某工贸公司依法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在复议的过程中,某工贸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付款凭证、由施某填写货物重量及运输车辆号牌的磅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法院查封的该批750吨铁粒子已由施某、李某共同卖给了某工贸公司,款项已支付给了李某。因此750吨铁粒子非施某所有,而是复议人某工贸公司所有。

    法庭在复议的过程中,综合某工贸公司及双方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认为,施某、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16年7月5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

    2016年8月11日,嘉峪关市公安局就该案的调查结果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反馈。嘉峪关市公安局查明,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17日查封的750吨铁粒子,系李某与施某共同所有,该批铁粒子已在2016年5月11日由李某与施某卖给某工贸公司,以上事实有李某提供的情况说明、汇款凭证、收据予以证实。另外,在向某工贸公司出售铁粒子的磅单上,货物重量、运输车辆号牌,经笔迹鉴定证实,系施某所书写。公安机关还查明,在某工贸公司收购750吨铁粒子的过程中,李某与施某商议出售铁粒子事宜、收取银行转账40万元铁粒子订金、铁粒子过磅以及铁粒子运输完后由某工贸公司工作人员程某支付承兑汇票的过程中,李某与施某二人均在场。不存在李某背着施某私自卖铁粒子的情况,以上事实由程某、韩某等人证言及过磅凭证上施某的书写笔迹鉴定予以证实。故该案属于经济纠纷,李某和施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016年8月28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对施某拘留15日。法院认为,施某在法院复议听证过程中,就案件主要事实存在虚假陈述、虚假自认等伪造证据的行为,其行为亦违背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系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对施某做出拘留15日的决定。施某遂承认其在复议听证过程中向法庭做了虚假陈述的事实。施某在拘留期满后,因未履行给付货款的法院调解书,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以妨害执行为由,再次对施某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