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凶宅”买卖引发的纠纷

06.01.2016  08:25

    兰州晚报讯(记者高慧霞)嘉峪关市民胡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自己妻子的一套住宅卖给胡某,胡某当天支付定金1万元。可后来,胡某听说该套住宅曾经发生过事故,当时的房主人从楼顶坠楼死亡,该房属于“凶宅”,胡某遂提出解除合同,由此引发了官司。

    2014年7月,合同签订当日,胡某向王某交付定金1万元,王某向胡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胡某购房定金壹万元整,共计房价款贰拾壹万元整,8月20日之前付全款并办理过户手续。但在签订合同后,胡某从该房屋邻居处听说该房屋内发生过居住人非正常死亡事件。胡某认为,王某隐瞒了影响其作出是否购买该房屋的重大信息,导致其作出了重大误解的购房意思表示,王某的隐瞒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据此,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王某向胡某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在庭审中,法院查明,涉诉房屋归曹某所有,2004年,曹某丈夫从楼顶用绳子吊着进入屋内取钥匙时,绳子断裂致其坠落死亡。2008年,曹某与被告王某结婚。2014年12月,涉诉房屋已卖与他人。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可能影响对方是否购房的信息。被告在卖房过程中,未能如实告知屋外发生房主意外死亡的信息,存在一定过错,但原告在购房时也未全面了解所购房屋的相关情况,同样存在过错。鉴于涉诉房屋已由被告卖与他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违约,定金不予退还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收取原告1万元现金,双方未约定该款的性质,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被告收取的定金应予部分返还,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返还8000元。法院一审判决:一、解除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王某向原告胡某返还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