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两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7亿 7被告判刑
02.12.2015 16:47
本文来源: 人民网
记者30日了解到,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7亿元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单位中特首诺(北京)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嘉峪关中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王银安等7人最终被分别判处罚金、有期徒刑等刑罚。
从2014年4月起,嘉峪关市公安局接连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公司涉嫌以融资为名诈骗其财物。警方在随后立案调查中发现,中特公司、中盛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涉及金额巨大。警方在侦结后依法移交检方提起公诉。
7月31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中特公司、中盛公司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民间借贷或联合理财为名,允诺给予高额利息,变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近1.37亿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告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指挥等作用,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某、刘某、孙某、李某、陈某、韩某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法院依照刑法,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中特公司、中盛公司罚金各50万元;7名被告人被判处10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因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赵某等5名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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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2015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