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未按时送货消费者可申请赔偿

26.06.2014  06:04

    【本报讯】消费者张先生于2014年4月中旬在兰州某商场“左右”品牌沙发专卖店举办的展销会上购买了一套“左右”品牌沙发以及茶几、电视柜各一件,总价3万多元。在消费者当时已付80%的货款后,商家答应5月底保证将所购沙发等一定送货到张先生家。然而,承诺未兑现,商家一直到6月10日也未到货。消费者非常生气,要求退款,商家不予。无奈,消费者张先生投诉到省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省消协及时将投诉转交给城关区消协要求调解。

    接到投诉后,城关区消协工作人员当即开展调查,了解情况,并联合省消协工作人员及时到该商场进行调解,并现场宣传《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多次耐心调解,直到6月19日商家才将沙发等送到消费者家中。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规定,该商家最终为张先生依法赔偿1080元违约赔偿金。消费者表示满意。

    在此,城关区消费者协会再次建议和提醒:企业一定要讲诚信,一定要承诺践诺。诚信是企业的立足之本,失去诚信企业将无法生存和发展。最终将失去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吃亏的还是企业自己。

    □记者颜娜通讯员刘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