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2019年底商品房去库存周期基本控制在18个月
原标题:我省出台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 2019年底 商品房去库存周期 基本控制在18个月内
日前,我省出台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将通过靠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土地管控,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因城施策等八大措施,逐步消化商品房存量,有效控制增量,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和消费预期,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力争到2019年底,商品房库存周期明显缩短,全省商品房去库存周期基本控制在18个月以内。
一、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市县两级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2016—2019年去房地产库存工作方案,摸清底数,明确任务,创新举措,精准施策。
二、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加大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力争2016年全省棚改货币化安置率达到50%以上。
商品房库存规模较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市(州)、县(市、区)原则上要全面实行货币化安置。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货币化安置比例高于50%的市县,加大信贷资金支持。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房回购机制,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加强棚改货币化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严格落实支持住房消费的金融税收政策。
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和异地贷款政策,鼓励各地结余资金在省内城市间调剂使用,支持住房消费。落实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2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四、积极支持农民工和有意愿的农民进城购房。
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主动服务,为农民工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农民进城购房。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对农民工和有意愿的农民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政策支持。保障进城农民及其子女平等享受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为农民工和有意愿的农民进城购房创造条件。
五、进一步扩大租赁补贴范围。
将在城镇已实现稳定就业的非户籍住房困难人口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并租赁住房居住的家庭,与户籍人口家庭同等对待,按标准逐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六、切实加大土地管控力度。
立足市场需求,合理把控商品房用地供应闸门。对于库存总量消化周期明显过长的市县,暂缓或减少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
七、引导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
综合施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促进市场消费。鼓励房地产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多元化发展转变,鼓励房地产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改造为电商用房、都市“创客空间”、旅游地产、养老地产。
八、建立督办问责机制。
省去房地产库存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市州去房地产库存工作的督办力度,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导、提请省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去房地产库存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抓紧制定工作计划,于2016年4月底前报省建设厅;每季度末要向省建设厅报送去房地产库存进展情况,年底报送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记者崔亚明 实习生冯梦瑶)
( 编辑:王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