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哲学社科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新政出台
财政部、教育部近日联合发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给63万名高校哲学社科教研人员送来“大礼包”:首次在哲学社科研究资金中设立间接费用,提取比例最高可达30%,明确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取消比例限制,下放预算编制和调剂权限,允许结转结余资金继续留用。此新政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管理办法》明确实行资金分类管理,对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管理资金的涵义、使用方向及支出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其中,非研究项目资金由依托学校、受资助机构根据与教育部约定的目标合同,自主编制资金预算,自主决定使用方向。
高校哲学社科教研人员占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五路大军”的80%以上,此次新政在体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点和规律、转变政府职能、落实高校自主权等方面呈现出鲜明特点。
《管理办法》首次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资金中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提取比例最高达30%,主要用于补偿学校的间接成本耗费和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在劳务费设置上,与既往规定有较大变化,《管理办法》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凡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支付劳务费,并将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
下放预算编制和调剂权限是一大亮点,《管理办法》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将大部分预算调剂权限按规定下放到学校,支出科目和金额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剂申请,报依托学校批准即可。
对于结转结余资金问题,《管理办法》有一重大突破,明确规定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直接支出。
此外,《管理办法》强化项目资金保障服务,推出实行年度预算和下达制度、确需外拨资金的项目可以外拨资金等多项便利举措,促进资金使用便利化。
信息来源:《中国教育报》 万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