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哥哥诈骗百万元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一干部获刑

03.05.2016  15:31

  中国兰州网5月3日消息 被告人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他人办理采矿等手续,还伙同其哥哥虚构其能帮助受害人办理采矿手续,骗取对方信任后诈骗100万元。2016年4月27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弟弟高乙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哥哥高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

   A谎称能办采矿手续哥俩诈骗100万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高乙谎称能帮助甘肃某矿业办理采矿相关手续,骗取该矿负责人林某的信任后,伙同被告人高甲将卡号提供给林某,林某在银行向该账户转账100万元。

  据受害人林某陈述,自2014年2月开始担任甘肃某矿业公司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在该矿投资的孙某说高乙担任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的处长,可以帮助办理矿业的采矿手续。2014年2月27日晚,他带几个朋友和高乙见面,谈了办理该矿业采矿手续的事情。2月28日中午,孙某用他的手机给其发来户名为路某的账户,让其把给高乙的100万元汇到这个账户上,并说路某就是高乙的亲哥哥(高甲),其在银行汇款100万元。3月底的一天,林某和孙某与高乙见面,高乙说现在政策变了,要先办环评才能办理采矿证。之后林某就办理环评手续,但该矿业不符合环评条件没有办成。6月份时,林某告诉高乙该矿业的手续不办了,要求退还100万元,高乙让其再等一周,若办不成就给其退钱。两周后高乙电话就关机了,并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其退钱。同时据证明,2011年7月,高乙经公务员招录考试到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工作,2014年9月3日辞职。

   B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乙、高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的故意犯罪中,被告人高乙为诈骗犯意的提起者和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主犯;被告人高甲明知高乙以欺骗手段取得他人财物,仍积极参与,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高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高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高乙、高甲共同退赔林某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高乙在明知其没有能力帮他人办理采矿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虚构其能帮助被害人办理采矿相关手续,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收取被害人的钱款100万,并指使被害人将钱款汇入上诉人高甲提供的以路某的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上,上诉人高乙未将钱款用于办理采矿事宜,二上诉人将上述钱款转账后用于个人花销,其主观占有的目的是明确的,二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记者 都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