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甘肃支持非公经济发展政策摘录

12.08.2015  09:25

  国家和甘肃支持非公经济发展政策摘录

  一、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类

  《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00号2012年6月15日)

  1.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盘活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对确需调整建设用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出让方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让方依据批准文件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增加土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市场交易、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他国有建设用地。

  《水利部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水规计〔2012〕282号2012年6月19日)

  2.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民间资本按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或管护经费财政补助。具体奖励或补助标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3.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与咨询服务,可纳入政府采购服务或资助范围。

  4.民间资本投资人作为承贷主体,贷款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的,可以根据工程的性质与类型,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5.民间资本建设或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农田水利工程用地、用电优惠政策。

  6.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工程产权。民间资本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所有;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可归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所有。

  《水利部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水规计〔2012〕283号2012年6月19日)

  7.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按相关政策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类用于水土流失治理的资金对规划范围内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给予支持。

  8.对民间资本投入较大、治理效果显著的水土保持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可以民间资本投资人名称标示。

  9.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成果享有平等进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

  10.拓宽社会资本进入领域。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11.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重大水利工程,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12.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原则上按功能、效益进行合理分摊和筹措,并按规定安排政府投资。对同类项目,中央水利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

  13.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适度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倾斜,予以优先保障和安排。项目库区(淹没区)等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用地,可不占用地计划指标,但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等政策。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公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水规计函〔2013〕447号)

  14.中央和省上用于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维修养护的资金,可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建设的规划范围内公益性水利工程给予补助。

  15.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贷款建设规划范围内水利工程的,可依法享受财政贴息、补助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5〕133号)

  16.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中,一是不再将公司实收资本作为电信经营许可证审查事项;二是不再要求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等相关会计资料。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45号)

  17.推进特许经营竞争性市场准入。对需经特定程序获得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各级政府应依法、科学管理,规范设置准入条件,明确进入途径、运行方式和监管办法,不得单独对非公经济设置附加条件,保障非公经济平等获得特许经营资源的权益。特许经营权的实施应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市场化资源配置方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实施机关应在出让方案批准之日起20日内,将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

  18.支持非公经济进入基础设施领域、能源开发领域、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社会事业领域、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域、物流业重点领域。

  19.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30%,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28号)

  20.投资交通基础设施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征地拆迁、税收、贷款、企业开办等各方面享有与国有独资或控股交通企业同等待遇。

  ①用地政策。民间投资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利,民间投资的重大项目应保证享受用地有关扶持政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收费调整政策。对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经营企业可根据物价上涨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甘政发〔2014〕111号)

  21.政府采购向中小微型企业倾斜。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进行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2%—3%的价格扣除。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通知》(甘发改投资〔2014〕934号)

  22.鼓励民间投资主体更多地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国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加快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进入过去以政府资金和国企投资为主导的基础设施等领域,推进全省“3341”项目工程,在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出一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的项目。甘肃省首批推出的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的100个项目涵盖综合交通设施、水利工程、电源电网、工业及资源开发、市政公用设施、社会事业、文体旅游、生态环保等方面,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以合资、独资、参股、特许经营、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建设及营运。(具体项目内容详见省发改委门户网站)。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二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通知》(甘发改投资〔2015〕297号)

  23.根据省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23号)精神和省政府第八次全体会议安排部署,决定在2014年推出首批100个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基础上,推出第二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的项目。(具体项目内容详见省发改委门户网站)。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甘通局发〔2012〕256号)

  24.暂时取消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准入审核中对各申办企业员工社保证明的要求。放宽经营场所条件,房屋产权证、规划或建房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协议等均可作为经营场所的有效使用证明。

  25.将电信市场准入办理时限缩短至材料齐全后45日(原60日)。将短号码审批办理时限缩短至15个工作日(原20个工作日),对15个工作日不能做出决定的,延长5个工作日(原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