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08.03.2017  16:3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精神,近期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着重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细化和创新规定:

  一、明确负责人出庭应诉范围和程序。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加分管的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鼓励政府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当与人民法院进行商量。原定应当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出庭的,应当提前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或者及时调整其他负责人出庭并告知人民法院。

  二、细化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由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共同做好应诉工作,经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负责人应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共同被告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举证,并按照规定承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出庭应诉,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负责举证。

  三、强化行政裁判结果应对和报告。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认为应当上诉、申请再审的,应当及时将上诉意见、申请再审意见报由被诉行政机关决定。人民法院有关撤销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将裁判结果、案件情况以及下一步整改意见报告被诉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