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10.02.2015  12:07

   

 

 

关于印发《省纪委监察厅驻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省纪委监察厅驻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省纪委监察厅驻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0日

附件

 

省纪委监察厅驻甘肃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纪委监察厅驻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职能,完善对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腐败,纠正、制止违纪违规问题,根据中纪委、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纪检监察机构职责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构对省建设厅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监督检查省建设厅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省建设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协助省建设厅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经省纪委监察厅批准,初步核实省建设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省建设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省建设厅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五)受理对省建设厅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省建设厅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省纪委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工作原则

第三条  监督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秉公执纪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章  对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监督

第四条  监督省建设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政令畅通,保证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第五条  及时纠正省建设厅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对贯彻落实不力或不执行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督促省建设厅党组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制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七条  对省建设厅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严格执行落实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对不按制度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不按期报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督促省建设厅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判机制和符合建设行业特点履行党组主体责任工作机制,加快建立责任追究倒查机制。

 

第六章  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

第十条  严格领导干部职务行为的监督,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

第十一条  督促省建设厅领导干部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对省建设厅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监督,防止超标配车、公车私用等。

第十三条  严格节假日、重要活动相关事宜的监督,严禁利用公款请客送礼、违规发放补助、公款组织旅游等。

第十四条  发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章  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审核省建设厅及其所属单位干部选拔、职称评定、调配录(聘)用等相关简章或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参与并全过程监督民主测评、笔试面试或答辩、组织考察、公示、讨论确定等工作。

第十七条  发现并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省纪委监察厅,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督促建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制度,建立选拔用人视察失误追究制度,确保选拔任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章  对资金、资产运行的监督

第十九条  对省建设厅制定和执行部门预算,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事项等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资金使用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一)省建设厅及所属单位除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之外的其他各项收入来源是否合规合法;应当上缴的财政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省建设厅及所属单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支出是否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规定。

(三)省建设厅及所属单位日常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对省建设厅及所属单位增加、减少、变更、注销固定资产进行监督。涉及政府采购的,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发现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应及时制止,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权限、程序规定,及时请示报告、调查处理。

 

第九章  对党务、政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监督省建设厅认真执行党务公开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做到应公开全公开。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  督促建立回应社会关切服务基层工作机制,从加强对厅直属单位和窗口服务部门的教育引导、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入手,制定利于操作、利于考核、利于监督、切实管用的措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行政审批进行监督规范。监督落实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一站式审批要求和规定,督促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规章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落实审批承诺,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进行监督规范。加强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工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规范设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和制约制度等的监督检查,促进自由裁量权的公开、公平、公正行使。

(三)强化问效问责。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认真办理行政审批方面的投诉件,严肃查处效率低下、违规办理、吃拿卡要、徇私枉法等问题。

 

第十章   对优化政务环境、提升行政效能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督促省建设厅加大落实AB岗位制、一次性告知制、公开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力度,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挂牌销号管理制度和责任倒查、时间倒逼的督办机制,完善绩效考评机制。

第二十八条  健全和完善省建设厅高风险岗位分类监管防控机制,强化对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的监督考核。

 

第十一章  对作风建设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督促省建设厅健全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

      (一)加大正风肃纪力度,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认真落实会议公文制度,严格审批程序,精简会议文件。

(二)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反作风规定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问题。

(四)拓宽联系群众渠道,认真落实改进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制度,不断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式,加强与各界各方面群众的联系,推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

(五)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建立健全群众诉求收集研判处置和评议机制,针对征地拆迁、保障性住房、惠农政策落实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章  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来信来访登记制度,对检举、控告或申诉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第三十一条  发现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其他重要情况,属于厅级干部的,按照信访办理程序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属于处级及以下干部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纪律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实行监督工作报告制度,纪检监察机构每年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一次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重要违纪事项随时报告,其他事项按程序及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省建设厅系统纪检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单位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明令禁止的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的,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等。

第三十四条  省建设厅党组要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优先为其履行职责提供车辆、经费、办公设备等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省建设厅机关及直属各单位从事纪检工作人员的指导和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建设厅系统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支持、确保纪检工作人员全面参加本单位重要会议、重大项目决策和重大业务活动,为纪检工作人员充分履行职能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纪委监察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