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01.09.2014  18:58

 

甘建办〔2014〕361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1日 附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加强建设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建设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活动,有效整合建设信息资源,根据信息化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建设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其内容包括网络基础设施、业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化标准、系统运行维护、信息采集与发布、资源利用与开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各协(学)会信息化建设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工作必须统一领导,一体化推进,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动信息资源整合,提高信息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归口管理、统筹规划和涉密管理,具体工作由甘肃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筹集渠道。 第七条 审计办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职责内项目)的立项申请、信息收集和使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出职责内项目应用需求和建设计划; (二)负责开展职责内项目的立项申请; (三)协助职责内项目的数据收集和更新; (四)牵头组织职责内项目建设,并对职责内项目的开发提出指导意见; (五)负责筹集职责内项目建设资金; (六)参与职责内项目的验收和成果鉴定。 第九条甘肃建设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承担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开发、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撑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开展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二)承担信息化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三)协助制订、实施信息网络安全以及涉密信息资源的保密措施; (四)承担对行业软件用户和专业人员进行软件操作技能培训; (五)为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六)协调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等,采集重要信息资源,统筹、整合、开发和利用、共享各种信息资源; (七)承办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协(学)会(以下简称立项申请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工作需求,于每年3月底前向办公室提出信息化建设新建项目立项申请,填写《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表),并附业务需求书、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办公室收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应当组织立项申请部门,以及计划财务处、信息中心代表召开项目评估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必要时可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立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按下列情形审定: (一)项目估算总投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报分管业务工作和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建设厅领导审定; (二)项目估算总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分管业务工作和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建设厅领导审核后提请厅长办公会审定。 按规定需要报省有关部门立项的项目,经建设厅评估后,由办公室会同立项申请部门和信息中心,组织编制申报材料报省有关部门立项。 第十三条批准立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交由信息中心纳入建设计划。立项申请部门应会同计划财务处、办公室和信息中心组成项目开发小组进行建设。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四条项目采购包括设备和服务采购。信息中心应当根据项目立项审定的内容编制项目采购方案,报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审定,并经分管信息化工作和分管计财工作的建设厅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经审定批准的项目采购方案,由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定批准的项目采购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调整后的采购方案应当重新审定。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方案、建设规模、设备选型等原因出现重大变化需要增加资金时,信息中心应及时向立项申请部门和办公室提出调整资金申请。 第十七条调整资金申请按下列情形审定: (一)调整后总金额不超过75万元的项目,由办公室会计划财务处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分管业务工作和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建设厅领导审定; (二)调整后总金额超过7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办公室会计划财务处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经分管业务工作和信息化工作的建设厅领导审核后提请厅长办公会审定。 需要向省有关部门申报调整资金的项目,由办公室牵头申报。 第十八条办公室指导信息中心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项目单位进行检查,了解项目开发情况,及时解决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项目建设跟踪、检查的力度,以免出现工程逾期、资金超预算等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信息化项目应参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完工后,信息中心应当及时整理项目建设档案,向办公室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逾期无法完成的,信息中心应向办公室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项目成果(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等),除有特殊约定外,应归建设厅或直属单位所有。牵头部门与软件开发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以下权属:源代码程序归建设厅或直属单位所有,未经书面授权,软件开发单位不得将源代码程序及相关工作成果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对源代码程序、完成委托事项所产生的工作成果进行任何修改,也不得将修改后的工作成果加以使用或许可、转让给第三方使用等。软件开发单位提交的源代码程序应附带详细、规范的代码说明文档、接口文档和数据库文档。 购买商业软件、设备系统,应尽量要求供应商提供软件、设备系统的集成调用接口。 第二十三条信息中心应当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成果报办公室。成果材料内容包括: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共享方式、系统接口、知识产权和所有的源代码程序等。 第二十四条对于有推广价值和创新突出的成果,鼓励各部门、单位向有关机构申请成果鉴定、科技奖励和专利。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项目成果档案形成后交由档案科统一归档管理。 项目档案建设的具体要求应参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08〕3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计划财务处、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八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后,用于全省业务的公用信息系统和仅限于建设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内部使用的系统(包括以前开发并正在使用的系统),统一由信息中心运行维护管理,并在指定的网络环境、共享平台上运行。 第二十八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应急管理、安全检查、业务培训等工作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明确信息安全责任。   第九章 信息员 第二十九条建设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各协(学)会根据各自信息化工作的实际需要,指定1名综合素质好,了解本单位情况并具有一定分析能力和文字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应用、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综合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十条 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建设行业的大政方针和本单位或本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文字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善于关注大事要事,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洞察力,能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信息员的基本任务:   (一)主动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建设行业发展战略、本单位或本部门工作进展、重要事件及发展动态;   (二)协调本单位或本部门信息化工作的落实,全面、准确、及时、客观地收集、整理、报送信息; (三)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实行信息员负责制,信息员应对其收集、整理、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实效性负责; (四)与信息中心经常保持联系,承办有关信息化工作事务。   第三十二条 信息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不涉密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或本部门与采编信息有关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有关会议,参与有关活动,优先了解本单位或本部门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情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本单位其他部门撰写信息稿件或者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三)对本单位或本部门的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信息化建设工作业务培训。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统一负责信息员管理,根据建设工作需要不定期举办信息员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提高信息员信息化建设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报送应一事一报,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切实做到迅速、准确、及时、安全报送信息,在依法保守秘密前提下,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报送的基本制度是建设厅适时发布信息报送要点,供各单位或部门搜集、报送信息时参考,也可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发出重要信息预约通知,提出预约信息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各单位或部门应按要求及时组织专人撰写,并按时报送。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报送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通过建设厅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平台上报办公室。对突发性事件,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可直接报送,但事后应补办审签手续。     第十一章 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对上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发布,根据需要,也可对信息发布的方式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三十八条 采用不同方式发布的信息原件和电子版文件应妥善保管,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或部门应加强信息的保密工作,对有密级的信息或涉密计算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重要信息泄密和网络设备损坏。   第十二章 信息工作考评   第四十条 建设厅对各单位或部门报送信息及采用信息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年终进行总结。   第四十一条 信息工作要纳入各单位或部门年度工作考评。建设厅每年对信息化工作进行总结,对各单位或部门信息化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信息化建设工作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信息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信息: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