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在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管好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在对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和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一些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规范管理意识淡薄,管理制度落实不够到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懈怠,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较为混乱,固定资产只有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与固定资产实物对应环节薄弱,固定资产卡片更新不及时,没有能够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没有建立资产的清查盘点机制;个别单位特别是个别自然保护区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承包、转让、出售和处置房屋、车辆、设备等国有资产,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脱离财政监督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账务处理不及时,对一些需要处置、报损、盘亏的资产没有及时履行报批处置手续,造成有账无物、有物无账,账实不符等问题普遍存在。
各单位、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新常态下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紧迫性。特别要针对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突出问题,结合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梳理清查和盘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整改落实,并举一反三,查究原因,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不断规范国有资产内部管理。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工作流程,加强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类资产的严格管控。资产使用部门应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合理维护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闲置浪费。财务部门要对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杜绝出现帐外资产。建立资产定期清查制度,每年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与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账目核对和实物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力度。要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要严格履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审批手续,科学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严格执行国有资产采购、经营使用和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未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批,不得擅自采购、经营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国有资产租赁、对外投资等合同管理制度,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备案,坚决杜绝国有资产流失;要坚决遏制随意处置资产的行为,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审批擅自出租、承包国有资产的到期合同,一律不得续签;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要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非税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防止处置环节国有资产流失;要做到国有资产购置资产与单位职能和事业发展相匹配,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购置资产。
甘肃省林业厅
2016年4月5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点击打开链接
抄送:省财政厅,本厅各位厅领导,省纪委驻林业厅纪检组,厅机关各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