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07.08.2015  19:37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管理,调动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积极性,更好地扶持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脱贫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
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事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是指由政府残疾人就业部门创办或支持的县残联组织专家组评估认定,并报市残联备案,以直接吸纳残疾人在基地集中就业,或者由基地提供贷款担保、仔畜实物、技术服务等方式分散帮扶残疾人(户)就业的经济实体。基地或残疾人(户)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县残联及各级组织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条 基地建设布局、管理及安置残疾人
(一)基地建设要因地制宜,发挥资源优势,主要在残疾人比例相对较高的地区布局,安置残疾人就业不得少于10人,鼓励辐射带动本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发展经济,增加收入,提高生存生活质量。
(二)扶贫就业基地建设纳入县政府民生项目进行管理。建设资金主要依靠能人大户自筹资金,多渠道争取项目资金,整合农业、林业、扶贫等资金。扶贫基地建设扶持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就业扶贫基地的收益,不仅要用于日常的生产经营和扩大再生产,还要留出足够的资金用于扶持带动残疾人及其家庭致富。
第三条 基地产业发展模式
基地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以“小群体、大规模、集中安置残疾人、适宜残疾人发展”的原则兴办产业、企业、事业团体,采取“公司(合作社)+基地+残疾人户”的管理模式,开展以种养殖项目、农特产品加工项目、工业项目、文化艺术项目、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为载体,帮扶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为目的经济实体。其产业必须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置残疾人数,年收入稳定在该产业平均水平以上,经评估认定为基地的,享受扶持奖励政策。
第四条 申请基地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辐射带动残疾人户20户以上。
(三)种养殖项目:
1.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种植包括蔬菜、花卉、瓜果、药材、苗木、经济林等,辐射带动每户残疾人户发展种植产业2.5亩以上。
2.种养殖基地规模:养殖场所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养殖肉羊200只以上,肉牛50头以上,养猪100头以上,养鸡3000只以上,水产养殖达到10亩以上,特种养殖规模达到2亩以上。
3.帮扶对象养殖规模为:养羊20只以上,养牛5头以上,养猪10头以上,养鸡300只以上,水产养殖2亩以上,特种养殖帮扶户年均增收2万元以上。
4.养殖基地选址应符合土地使用规划,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区、主要交通干线、其它畜禽养殖场及畜禽屠宰加工、交易场所500米以上,电力、水资源以及饲草有保障,交通便利。
5.养殖基地应有兽医室和消毒室,并配有兽医和药浴设备,有配套的饲料加工机具和饲料库、青贮设施及设备。
6.种养殖基地与辐射带动残疾人户签订两年以上的帮扶协议。基地在生产资料优惠供应、技术服务培训、产品合同价回收等方面为帮扶户提供服务。
(四)农特产品加工项目:具备生产和劳动条件,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公司与集中就业对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就业对象年收入不低于12000元,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司与被带动对象签订一年以上帮扶协议,免费提供培训、实习、咨询、技术及销售服务。
(五)工业项目:具备生产和劳动条件,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工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至少10名以上,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并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残疾员工年收入不低于18000元,农村户籍的员工企业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户籍的员工代缴“五险一金”。
(六)文化艺术类项目:具备一定文化、艺术基础,有固定场所,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的各类文化艺术团体或企事业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残疾人员工达到在职职工人数的25%以上,并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残疾员工年收入不低于12000元,代缴农村户籍员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户籍员工代缴“五险一金”。
(七)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具备一定服务功能的商贸流通、旅游、餐饮业、中介机构等,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残疾人员工达到在职职工人数的25%以上,并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残疾人员工年收入不低于12000元,代缴农村户籍员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户籍员工代缴“五险一金”。
(八)安置残疾人的基地必须具有基本的无障碍设施。
第五条 申请创建基地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徽县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基地审批表》;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置残疾人花名册;
(五)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就业协议书》或《入社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为安置就业残疾人代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五险一金原件及复印件;
(八)安置就业残疾人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九)与分散帮扶残疾人(户)签订一年以上帮扶协议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基地的申请、审核、评估与审批
(一)申报基地的经济实体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由县残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审批。
(二)乡镇政府每年六月底前向县残联申报下一年度基地项目。
(三)申报基地的经济实体需提供徽县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基地项目申报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扶持资金报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花名册、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第二代残疾人证、在职职工任意一月工资表、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险一金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各一式三份)。
(四)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和开办条件等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县残联复审。
(五)县残联审核通过后,组织专家评审。
(六)对新申请基地的评估于每年第二季度由县残联统一组织实施。县残联成立基地评估工作组,抽调由发改、财政、审计、农牧、畜牧、林业、扶贫、人社、环保、工信、商务、旅游、文体、工商、卫生、国土等单位相关专家和残联业务人员组成。
(七)评估组根据《徽县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基地项目申报书》、《可行性分析报告》,采取现场查看、市场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八)县残联根据专家组《评估报告》,对通过评估的基地上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残联备案。
第七条 基地要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基地调整帮扶残疾人从业项目、举办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终止与残疾职工的用工合同或变更残疾人(户)经营协议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基地的考核、奖惩、扶持方式及标准
(一)基地的考核、奖惩
1.对已认定授牌的基地,由县残联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评估,凡年度考核合格的,落实扶持奖励政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后续扶持奖励政策并取消就业基地资格。
2.扶持奖励所需资金在保障金中列支。
3.基地按属地原则由乡镇政府、残联实施管理。县残联于每年二季度对基地进行考核。
4.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主要内容为: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以及环境保护、扶持资金、用工协议、劳动合同、帮扶协议、社会保险(或新农保)、集中就业(或安置就业、辐射带动)人数和收入等目标任务的落实与完成情况。
(二)扶持标准及年限
1.基地建设达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资料齐全,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10-15万元现金奖励或相当水平的实物补助;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合格的,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现金奖励或相当水平的实物补助;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停止拨付奖励扶持资金并取消基地资格。
2.基地每超额安置扶持1名(户)残疾人,每年奖励2000元现金,奖励年限为3年。
3.从第二年起每年9月底前由县残联拨付给基地当年扶持资金5-10万元或相当水平的实物补助,扶持年限为3年。
4.基地分散安置扶持的残疾人(户),每年每户给予5000元现金或相当水平的实物补助,扶持年限为3年。
第九条 扶持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基地生产、设备购置、疫病防治、饲草种植、技能培训、咨询服务、残疾人工资补贴或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用途。
第十条 扶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县残联,再由县残联拨付给基地、专业合作社或帮扶残疾人户。
第十一条 基地要建立规范的财务专账或实物台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基地擅自终止对残疾人(户)扶持、未按劳动合同落实工资收入或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