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同命异价”,见证时代进步
时隔18年,我国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现象终于走向尾声。自5月1日起,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城乡区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不仅是法治层面的进步,更是社会发展的成就。
“同样生而为人,凭什么城里人的命就比农村人更贵?”2005年,重庆3名学生在同一辆车上发生车祸不幸身亡,城市户口的家庭得到近20万元赔偿金,农村孩子的家属只拿到5.8万余元,众多类似案件将“同命不同价”问题无比尖锐地摆在公众面前。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生命健康的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将赔偿金数额视为“命价”无异于对人的物化,对于这笔赔偿,更适合理解为弥补被侵权人的预期收入损失。立足于“预期收入”就会发现,在城乡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发展阶段,按城乡收支不同标准区分可能比统一数额更加贴近实质公平。然而,此规定仍显粗糙。一方面,被侵权人的收支有时和户籍没有直接关联,另一方面,依照户籍来划分人群,容易固化思想认知的二元割裂。只能说,这样规定是特定发展时期的无奈选择。
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跟上时代前行的脚步。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居住在城镇的人口数量已占总人口的63.89%,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从2004年的3.21降至2021年的2.5。国家也在采取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等做法,破除城乡二元体制。与之相应,从《侵权责任法》规定城乡居民在同一事故身亡可以适用相同的赔偿金数额,到《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对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适用城镇标准,再到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放开试点,截至2021年底,已经有27个省份开始推行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整体服判息诉率普遍上升。从诸多方面来看,取消“同命不同价”的时机已经成熟。
此次修改没有采取城乡收支平均标准,而是“就高不就低”,统一至城市居民标准,不仅贯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样也是对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工作成效的肯定和再次推动。我们的社会已经有信心也有能力去推动这样一场变革。有理由期待,在不久的将来,不同城镇之间的“异价”也能够逐渐弥合,彰显法治与时代的同向而行。(作者:笃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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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法制网 编辑:胡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