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实施科技创新券工作的通知

01.09.2016  02:35

甘科计函〔2016〕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51号)、《甘肃省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甘政发〔2015〕98号)等文件精神,创新财政资金对科技的投入使用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根据《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甘科计〔2016〕6号),省科技厅决定启动实施科技创新券工作(以下简称“创新券”)。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新券的组织机构

1.创新券组织部门为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组织实施、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2.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为兰州科技大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管理,遴选科技服务机构入库,监督管理发放和使用过程,审核业务真实性并进行兑现,对创新券接收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

3.创新券接收机构负责接收创新券并开展相应科技服务,统计创新券服务业务信息,提交创新券服务工作总结等。2016年度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认定起始时间为9月1日。申请认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登录甘肃省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填报并打印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5)服务内容目录清单;

(6) 可以选择提供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与服务范围

1.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甘肃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创新创业团队为入驻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2.创新券服务使用范围暂定为检验检测服务。

三、创新券的申请与发放

1.创新券通过甘肃省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在线申请,2016年度创新券的申请起始时间为9月1日。

2.申请人全年度可多次申请,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创新券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发放创新券电子券。

四、创新券的使用与兑现

1.申请人可登录“科聚网”和“兰州科技大市场”两大网络平台在线预约服务。

2.中小微企业使用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单次购买服务支出费用的50%;创新创业团队可全额抵用服务支出费用。

3.创新券接收机构在完成服务事项后,定期向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经审核公示后,向创新券接收机构兑现补助额。

五、注意事项

1.创新券接收机构的认定申请需严格按照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提交至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

2.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的创新券申请需严格按照提交要求,在线提交申请信息,不再报送纸质材料。

六、其他事项

1.创新券申领地址。

(1)科聚网:http://www.gskj.gov.cn

(2) 兰州科技大市场:http://www.gssti.cn

(3)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http://cxq.gsstc.gov.cn

2.创新券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1)科聚网(省情报所) 刘亚琴 0931-12396转802

(2)兰州科技大市场 莫宜春 0931-8271700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