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区检察院——“三听二看一评估”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28.12.2016  19:39

  今年以来,西固区检察院已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9件,全部进行了依法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8件,均得到了办案部门的采纳,且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未出现一例逃跑、自杀、串供等影响案件诉讼过程的情况。西固检察院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重要性认识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逐步探索工作机制,采取“三听二看一评估”方法,不断完善规范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程序,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听”即坚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意见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事实材料;听取办案部门意见,了解被申请人涉案案件事实、进展情况、悔罪表现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等情况;听取被害人或相关人员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谅解及谅解协议履行情况,从“三听”中分析是否具有不适合继续羁押的情况,并评估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案件诉讼进程的因素。同时,向在押人员监管场所进行调查了解,核实被申请人身体状况及其在押期间的表现。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案人在办理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采取多种审查方式,关键抓住聆听被害人及家属对栗某悔罪表现的谅解环节,核实书面谅解的真实性,并重点听取了办案部门对栗某的认罪态度评价及量刑意见。办案人综合评估风险后,对栗某做出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建议,办案部门采纳了该建议并为栗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栗某在取保候审后表示,十分感谢被害人刘某对自己的宽容与谅解,也对自己冲动之下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同时感谢检察机关的公正办案,今后“一定改过自新,努力工作,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二看”即看材料,一是严格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在甄别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的前提下,审查申请人的主体是否适合,申请理由是否有据,力求材料的完整性和申请主体的关联性符合证据标准。对不符合证据规范的证明材料,积极与申请人沟通释理、补正。该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孙某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案时,申请人以孙某系其生活不能自理的胞兄的唯一抚养人为由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案人在进行初审时,发现申请人提供的病情诊断材料及唯一抚养人证明均不规范,遂向申请人进行了解释说明,积极配合申请人补齐证明,后依法对孙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了立案审查。二是审查逮捕时的案卷材料。围绕申请材料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细扣关键犯罪情节,考量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程度。并及时重点询问、调查、核对在押人员的个人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赔偿和解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必要时调取相关证明。该院在受理张某辩护人提请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案人经初审发现张某系办案机关正在侦查的一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共犯,且办案机关反映其在侦查过程中认罪态度差,综合评估后,认为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存在发生串供、毁灭证据等影响案件诉讼的可能,遂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一般不予立案的情形,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一评估”即风险评估,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社会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当发现有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时,便向相关部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并要求办案机关及时回复,同时强化后续跟踪措施,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后,积极与办案部门沟通,解答疑问,避免办案部门因在押人员被变更强制措施后可能出现的逃跑、串供、重新违法犯罪等风险而不敢、不愿放人的问题,切实提高变更强制措施建议采纳比例,防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增强工作实效化。

  西固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邓军说,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检察机关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重要体现,西固区检察院一方面规范和细化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流程,另一方面深化与案件管理、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联动配合,做好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准备工作,从审查的启动模式、审查方式、释法说理、效果跟踪等方面不断进行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有效促进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规范开展,既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也进一步彰显了检察机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贯彻,得到了在押人员及家属的心服口服、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取保候审决定的认可,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法律名词解释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对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或不正当羁押,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