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山沟里倾倒140吨废铝灰

24.04.2015  02:38

    兰州晚报讯(通讯员张济民记者许沛洁)二次生产铝锭,并将废铝灰倾倒在工厂外的小山沟里,长期积累,危险废物达到140吨,严重污染环境。倾倒废物者被警方拘留,经永登县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对其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昨日记者获悉,这起自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永登县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已开庭审理。

    2014年初,河南省巩义市人苏某某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得到相关环保部门批复的情况下,在永登县苦水镇大路村东山沟内,私自设立了兰州劲源铝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苏某某从青海省、兰州市一些大铝厂收购其炼铝后的铝灰进行打磨分离,筛取能用的铝渣在小炼炉窑里用土法回炼成铝锭,将筛下不用的废铝灰通过机械传送带擅自倾倒在附近的一个小山沟里。

    2014年底,环境保护、监察部门对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在距离该公司约20米外的一个小山沟中倾倒了大量的工业废铝灰。环境监测人员从检查现场的废铝灰中采样监测分析,现场废铝灰浸出液无机污染物(无机氟化物)浓度为515mg/L和532mg/L(2个采样点),均超过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的无机氟化物标准限值(限值为100mg/L),倾倒在山沟内的工业废铝灰被确认为危险废物。

    经侦查,2014年6月以来,苏某某的“兰州劲源有限公司”向永登县苦水镇大路村三社东山沟内非法倾倒氟化物含量严重超标的危险废物约140吨。

    2015年1月26日,苏某某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6日被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17日这起环保案件在永登县法院公开审理。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1年至2年,适用缓刑。对于指控,苏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改,今后努力清理已排放污染物,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