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夜班后单位公寓死亡 矿区法院驳回"工伤"诉求
原标题:员工夜班后单位公寓死亡 不属工伤
死者家属以“工伤”诉诸法庭 甘肃矿区法院驳回其诉求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中核四O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O四)员工朱某,在小夜班结束后回到单位公寓休息,却未料死亡。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非工伤,而朱某妻子则认为朱某在工作期间休息死亡应属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于是将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矿区人社局)与四O四告上法庭。
庭审中,朱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是否因工作原因而死亡成为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11月5日记者获悉,甘肃矿区法院以朱某在下完小夜班后,回矿区公寓内正常休息睡眠期间死亡,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驳回其家属请求。
朱某妻子李某诉称,其丈夫朱某于2014年3月5日下午2时坐四O四通勤车去矿区上班。3月6日,四O四电话告知丈夫于3月5日下小夜班后在公寓休息时死亡。事发后,四O四没有按照李某要求对丈夫死亡事故以工伤事故处理。李某申请认定丈夫死亡为工伤事故,矿区人社局作出决定书认定其死亡不属于工伤事故。2014年12月17日,李某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2月12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朱某死亡不属于工伤事故。矿区人社局辩称,朱某下班后于3月6日零时40分许到矿区福利区公寓休息。当日10时30分许,朱某应上白班,乘车时同事未见到朱某,也未联系到朱某本人。之后,同事打开朱某的公寓门时,发现其仰卧在床上,无呼吸迹象,立即拨打了110和120。警方尸检认定系意外猝死。矿区人社局认为朱某死亡地点在公寓非工作场所,也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原因,不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对其不予认定工伤。工作单位四O四述称,根据实情,朱某死亡地点在其公寓、休息时间,与工作没有关联性,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记者董子彪 实习生张爱菲)
( 编辑:信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