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友开车送人出事故身亡 同饮者被判赔11.9万

14.11.2014  14:26

    原标题:酒友开车送人出事故身亡 明知其酒后驾驶未劝阻—— 同饮者被判赔偿死者家属11.9万元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明知对方已饮酒后欲驾车却不劝阻,致使对方在驾驶机动车送人时发生事故不幸身亡。日前,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共同饮酒的同桌赔偿死者11.9万元。

    今年3月10日,任某与杨某、黄某、郭某、王某、向某、韩某一起吃饭饮酒。酒后,任某开车送黄某回家返回途中单车发生事故,造成任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临泽县平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死者家属与杨某、黄某、郭某、王某达成了六人与死者任某之间意外身亡补偿金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杨某支付补偿金3万元,黄某支付补偿金3万元,郭某及向某、韩某每人各支付补偿金2万元,王某支付补偿金1.9万元;调解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时,杨某、黄某、郭某、王某四人还给死者家属出具了保证书,载明四人保证于3月20日前将向某、韩某找回,协同司法所和死者家属将二人应支付的赔偿金要回。协议达成后,杨某支付2.8万元,黄某支付3万元,郭某支付1万元,王某支付1.9万元。因向某、韩某二人没有支付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杨某四人也没有将剩余部分履行,死者家属向临泽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四人根据协议约定共同连带赔偿各项损失5.2万元。

    临泽县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现黄某、王某已经履行,杨某有2000元、郭某有1万元未履行,应继续履行。杨某四人明知向某、韩某没有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仍然代其设定义务,且为自己设定垫付责任、保证责任,故四人行为系共同代理向某、韩某调解该纠纷的行为。因向某、韩某事前没有授权,事后又没有追认,故该代理行为无效,四人应当承担为向某、韩某设定的义务。同时,死者家属明知向某、韩某没有参与调解,杨某四人可能没有代理权仍然与其协商,对杨某四人代理无效的后果也应负一定责任,故对协议书中由双方为向某、韩某设定的应承担部分的损失,由死者家属承担50%,由杨某等四人承担50%。杨某四人承担的比例按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执行,即杨某承担协议中为向某设定的2万元的25%,黄某、郭某、王某各承担为向某设定的2万元的8.335%;杨某等四人各承担为韩某设定的2万元的12.5%,计每人2500元。(通讯员李录 李鸿杰 记者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