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安委会下发“两张清单、一规范”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体系

18.01.2016  13:58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体系,在1月14日召开的兰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暨市安委会2016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经市安委会通过,下发了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两张清单、一个规范”,即《兰州市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兰州市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关于规范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成及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兰州市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明确提出,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市、县区党委、政府,“三区”党工委、管委会依法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属地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指导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兰州市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则指出,市委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指导责任;应联系、督促市政府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和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市长与市委主要负责人同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季度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一次市安委会(扩大)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分管副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督领导责任,协助市长对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其他副市长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关于规范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成及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组职责、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责、事故调查组工作程序、事故调查纪律、事故的提级调查、事故的挂牌督办、事故的授权(委托)调查和县区、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的事故调查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和明确,进一步了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