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同居三年嫁他人 男方起诉索要彩礼

21.11.2015  21:20

  中国兰州网11月21日消息 时下婚姻不成退彩礼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话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告知群众离婚退彩礼要分情况。昨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恰与退彩礼有关。男女双方订婚同居三年,却因家庭纠纷导致女方另嫁他人为妻。那么当初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的2.6万元彩礼到底该不该退?

  张某与岳某于2009年11月经媒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3月21日,两人订婚。订婚当日,张某家经媒人给付女方岳某家婚约彩礼2.6万元。订婚后,张某与岳某开始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生育子女。2013年3月2日,岳某因生活琐事负气离开张某家外出。2014年3月,岳某在甘谷县金山乡与当地人王某登记结婚。为此2015年10月,张某将岳某告上麦积区人民法院,诉请岳某退还当初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2.6万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家按当地婚俗给付被告岳某家婚约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结婚,但被告岳某与原告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据规定,被告应返还婚约彩礼。鉴于原告张某与被告岳某曾共同生活近3年,故应酌情予以返还。2015年11月16日,麦积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婚约彩礼5000元。

  对此办法法官解释,按照司法解释,退还彩礼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第二种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第三种情况是给付彩礼导致一方家庭贫苦的。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要退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