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员工拒签合同被辞退 劳动部门:干满两月用人单位应赔偿
中国兰州网7月27日消息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遭到用工单位的辞退,而员工却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赔偿金,双方为此僵持不下,后在劳动部门的调解下,此事才得以解决。
王女士于2014年8月1日到麦积区一家酒店工作,同年9月30日,酒店要求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3年。王女士却认为,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自己不想干了就不能随时离开酒店,自己不需要酒店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以也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之后,酒店又以书面形式通知王女士限期签订劳动合同,通知时间到达期限后,王女士还是拒签合同。据此,酒店以书面形式通知王女士与酒店解除劳动关系。
王女士认为,是酒店不让自己干了,酒店就应该支付补偿金,于是她向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者本人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劳动监察人员经过一番调查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尽管王女士拒绝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但酒店确实存在超过1个月未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在劳动监察大队的调解下,酒店支付了王女士2014年9月份的两倍工资及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