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合伙买车酿纠纷两次重审无结果 参审法官被追责
中国兰州网2月4日消息 一桩合伙买车酿出的欠款纠纷案,在经历两次发回重审后,仍旧没有结果,当涉案车辆最终报废后,不仅法院承担了车辆的赔偿责任,两名曾经参与审理欠款纠纷的法官,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昨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终审裁定,对两名法官的罪与非罪,做出最终认定。
合伙买车酿纠纷两次重审无结果
1998年10月20日,段某某担任原武威市人民法院(现凉州区人民法院)大柳法庭副庭长,在此期间,法院受理了一起“焦某某诉王某某、王生鸿合伙购买客车欠款纠纷案”。案件在审理时,焦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物,法官段某某未作严格审查,即于1998年10月30日作出(1998)武大柳民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按程序签发送达后,于同年11月2日将王某某经营的甘H·04132号扬州亚星客车扣押,并交给焦某某经营。
对于该案的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上诉至原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于1999年11月3日裁定该案发回重审。
重审案件由第二名被告人法官冯某某主办。案件重审期间,王某某以其家庭财产作为担保,申请扣押涉案车辆并由其经营,被告人冯某某让书记员草拟了民事裁定书,经会签后,将初审期间扣押并由焦某某经营的甘H·04132号扬州亚星客车,于2000年10月25日再次扣押后交王某某经营。重审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再次上诉,原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于2001年5月19日再次裁定发回重审。
一起因购买客车引发的欠款纠纷被两次发回重审后,又因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种种缘由,致使该案实体迟迟未作处理。那辆被扣押的车辆,也因没有车辆营运手续停运,直至报废。对于这一结果,王某某等人申请确认原武威市人民法院(1998)武大柳民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1999)武民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措施和保全执行行为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2011年7月7日,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凉州区人民法院赔偿王某某等人损失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23066元。
涉嫌玩忽职守参审法官被追责
随着赔偿判决的认定,曾经参与欠款纠纷案审理的两名法官段某某、冯某某,被提起公诉,罪名是涉嫌玩忽职守罪。
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冯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对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段某某、冯某某在实施司法行为时,不存在徇私枉法情形,且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段某某、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