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措施
去年以来,各地采取了多项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其中,重庆市为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力度,出台了8项措施,以确保到2015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基本建成;海南省11月发出通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海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1.5万元提高至2万元,以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负,扶持海南小微企业发展;四川省在未来5年将培育创新型企业超1500家、高新技术企业1800家,建成1000个主要依靠科技创新获取高额利润的“小巨人”企业。
重庆引导小型金融企业依法经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通过明确不同经营行为效力和司法保护范围,积极引导和规范三类企业经营行为。
《解答》中明确规定,对三类企业业务范围内的合法经营将予以保护。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不同于企业拆借,其借款合同有效;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管理规定超额度、超利率、超区域经营贷款业务,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违反规定,超越业务范围,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开展办理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以外的金融业务,超越范围的经营行为无效。此外,担保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无效;典当行向当户提供借款,当户未提供当物的,系信用贷款,典当合同无效。
贵州规范个私协会行为
11月,贵州省工商局下发文件,要求贵州省各级个私协会按照“入会自愿”的原则,各级工商机关不能以任何形式强制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入会。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违反规定“搭车”收取个私协会费处理情况的通报》的精神,贵州省各级个私协会应严格按照“入会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的入会意愿,明确告知会员权利和义务,引导自愿入会,严禁强制入会。
辽宁立法保护中小微企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依法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应直接采用,不得重复检验、检测。对重复检验、检测的,中小微企业有权拒绝。”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进一步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职责,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对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作用。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缴纳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不得要求中小微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不得无偿占用中小微企业财务,不得侵害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或未经其允许而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向中小微企业摊派、索要暂住以及强制其捐赠捐献或参加商业保险。
陕西出台科技型中小企技术创新基金规范
为了规范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和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日常监管和验收工作,11月,陕西省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组织、日常监管和验收工作规范》并正式出台实施。
该规范确定了各级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陕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科技部、财政部及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基金项目组织、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韩城市科技局受省科技厅、财政厅委托负责本地区基金项目的组织、日常监理和验收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基金项目的组织、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川省加快培养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为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作为工信部指定的15家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机构之一,四川省经信委与四川大学共同承办的第二期“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高级研修班”将于今年底正式开班。研修班围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展开培训,全省各行业近100名优秀中小企业家将在四川大学进行为期一年的培训。
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的培训,主要是针对成长性良好、创新能力强、在区域或行业中处于龙头骨干地位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及高级职业经理人,兼顾具有发展潜质的创业型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
研修班将采取多种研修方式相结合,通过课堂教学与专题讲座相结合、课堂互动与专题研讨、实地参观考察、全国联动教学模式、境外游学等方式,让学员不仅可以同四川领军班学员交流,还能同全国的领军班学员交流,让参加的学员学有所思,学有所获,学有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