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制度是重大的民心工程

21.03.2016  07:42

    徐晓兵

    3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5年我省法院在司法救助工作情况。一年来,省高院审核批准救助69案,救助金额325.7万元;各中、基层法院在各自辖区内积极争取资金,救助金额达446.49万元;同时,2015年全省法院依法减、缓、免诉讼费992.28万元。在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还向社会发布了3起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相关报道见3月17日《兰州日报》五版)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时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在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判决执行过程中,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获得依法应当享有的赔偿,致使案件陷入难以执行的状况,受害人家庭生活也因此陷入困境。这种状况既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又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已经成为长期困扰政法机关的一个突出问题。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司法为民制度体系中的一环,是多方化解信访矛盾的重要制度安排。尤其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司法救助制度已经成为“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民心工程,需要加快从顶层设计到具体实施细节的进一步完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6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5年12月21我省印发实施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的规定,省高院将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由分管国家赔偿工作的副院长任救助委员会主任,赔偿办牵头,立案、刑事、民事、信访、执行、行装、审判保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救助委员会委员,共同对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负责。经过上至顶层设计下至地方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统一完备的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

    当然,司法救助制度对许多当事人而言还是一项比较陌生的新生事物,要使司法救助制度真正切实有效发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还需要各级法院把国家司法救助作为法制建设中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来对待,不断提高救助水平,展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含金量,努力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享受及时、公正、公开救助。各级人民法院要善于利用多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把相关文件的精神和内容宣传好、解读好,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这项重大法制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政策。

    同时,作为主要的法律法规执行者,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发挥司法救助制度“雪中送炭”的温暖效应,主动作为,引导符合要求的当事人依政策、按程序理性申请救助,以此积极有效的帮助受救助人度过难关,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温暖,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在此过程中还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让得到救助的人明白司法救助是国家福利,不是赔偿被害人、受害人的一切损失,只能解燃眉之急,国家救助不能代替侵权人赔偿;另一方面,也要让不符合条件而得不到救助的申请人不因误解而产生抵触情绪。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救助制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