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召开厅党委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会

21.12.2017  11:35

省司法厅召开厅党委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会

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 谋划明年司法行政工作


    本网讯 12月19日下午,省司法厅召开厅党委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谋划明年司法行政工作。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牛纪南主持会议并讲话,厅领导钟智录、牛兴全、关维斌出席会议并作了发言。


    会议强调,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必须要理解新时代,感悟党和国家发展所处的新的历史方位,在这个背景下推进工作。要深刻认识到,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独树一帜的时代,五年来的历史巨变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学习十九大、感悟新时代,就是要从我们党领导人民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和历史伟业中,激发对党对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更加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牛纪南要求,要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更好谋划司法行政工作。当前,就是要以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总抓手,抓好已部署的各项任务落实。要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12348”甘肃法网和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建设。要推动落实治本安全观,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努力把“不跑人”的底线安全观从根本上深化为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的治本安全观。要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把日常监管教育落实到位。要完善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把重点放在心理治疗方式方法的探索研究上,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力求在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科学戒毒医疗和康复训练上取得实质性进展。要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对标中央和省里已经出台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把每一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要推进公证体制改革,认真研究公证机构机制不活、吸引力不强、内生动力不足的突出问题,谋划下一步改革的思路举措。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围绕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推进扩大范围、提高质量、提高保障能力等工作。要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根据中央的改革意见,尽快研究制定我省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提请省委深改领导小组审定出台。要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在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创新调解组织形式、提高行业性专业调解工作成效、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和信访积案上取得实质性进展。要进一步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更加注重“关键少数”,更加注重“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推动在执法中普法、在法律服务中普法,使普法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牛纪南指出,要深刻把握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更好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政治责任。按照十九大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强化使命担当,抓实扛牢主体责任,把全系统党的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全面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尊崇党章和严守纪律规矩结合起来,把锤炼党性和端正“三观”结合起来,把加强教育和落实制度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警永葆政治本色,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更加注重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厅政治部要对厅直系统基层党建工作进行全面调研分析,提出明年工作的具体思路和措施。加强党的建设是各级党委长期的任务,党委书记要带头,各位分管厅领导、各位处室长、厅属各单位负责人都必须多一份清醒、多一份担当,切实履好职、负好责,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把分管范围内的党建工作、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持续抓好政治巡察,及时研究部署新一轮巡察工作,切实解决好司法行政系统内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不严、党风廉政建设不力等问题,不断增强全系统各级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组织动员力、纪律约束力、决策执行力,成为坚强战斗堡垒。


    牛纪南强调,要深刻理解和把握党的十九大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把司法部“讲政治、抓业务、促改革、重自律”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全省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中。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完成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每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都必须有强烈的担当精神,把应尽的责任尽到。要针对厅系统有的单位、部分干部身上存在的比较严重的慵懒散漫、敷衍应付的现象,以及精神状态不适应当前司法行政改革发展大势的需要等问题,制定加强岗位履职管理的制度,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约束和问责。要结合“不忘初心、忠诚使命”主题教育,结合厅机关巡察问题整改,开展纪律作风整顿,解决纪律松弛,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推动机关作风好转。要以干部的政治觉悟、责任担当,把司法部党组提出的“讲政治、抓业务、促改革、重自律”要求贯彻落实好,努力开创全省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的新局面。(省司法厅供稿)


来源:甘肃司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