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07.11.2014  19:48

各市、州司法局:

  司法所是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所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任务更加繁重,新形势下,加强司法所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4〕71号)文件要求,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作为科学谋划、深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不断夯实司法行政工作基层基础。

  一、大力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

  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发〔2006〕18号)文件精神,按照司法部“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实现县(市、区)司法局对司法所的直接管理,尚未解决司法所直接管理的地方,要尽快予以解决。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巩固和发展司法所建设取得的成果,把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同基层政权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将司法所建设列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健全司法所组织机构,提升司法所建设整体水平,不断扩大司法所工作覆盖面。

  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和省上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深入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活动为载体,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干部队伍、业务能力、基础设施建设。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司法所的规范化管理,强化管理意识,健全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加强所务管理,推行所务公开,确保县(市、区)司法局与司法所形成上下协调、运转有序、灵活便利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

  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落实司法所人员编制,切实管好用好司法部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进一步清理、收回空编、占编,全部用于司法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争取人事、编制等部门的支持,利用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确保司法所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采取争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做法,加强司法所工作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志愿者队伍,帮助司法所开展相关工作。在落实司法所人员编制中,按照懂业务、知民情、善管理,熟悉法律、作风扎实、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基本要求,合理调整工作人员,优化队伍结构。

  三、认真履行司法所职责

  司法所要履行好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法制宣传、依法治理等各项职责。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人民群众的需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各项业务工作。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改革创新,不断丰富工作内容,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履行司法所职责。

  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指导司法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要强化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使司法所紧紧围绕人民群众需要开展工作,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司法所干部教育培训,实现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确保司法所干部教育培训目标全面实现。要加强技能培训,开展符合基层特点的、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引导司法所干部更加注重向社会学习、向群众学习。

  四、切实加强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要重视司法所的基础建设,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把司法所建设纳入乡镇(街道)发展建设整体规划中。切实加强司法所业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巩固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成果,要建立健全业务用房档案资料和业务装备资产账目,加强司法所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挤占、出借、挪用司法所业务用房。按照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正确使用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等各类标识,同时,根据职能和业务要求,合理设置、及时调整业务用房使用功能,更好地适应办公值班、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档案管理等工作需要。要加强业务用房的维护和修缮,不断改善司法所办公条件和设施装备,为司法所配置适合工作需要的办公、通讯、交通工具。要大力推进司法所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完善设施,积极推进信息化应用,形成网络互通、资源共享的信息化工作格局,提高司法所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切实加强司法所经费保障力度

  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县级及县级以下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甘财行〔2008〕80号),切实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以及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积极推动建立司法所公用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要贯彻《人民调解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文件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2号)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人民调解三项经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0〕294号),加强司法所设施装备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公和交通、通讯条件,满足司法所日益繁重的工作需要。

  六、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建设的组织领导

  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司法所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不懈地抓。整合系统资源,加强各职能、各部门间的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司法所建设。要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工作机制,建设基层、服务基层。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加强工作协调,千方百计解决司法所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努力在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壮大力量、落实保障等方面实现新突破。近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委政法委将对各市州落实省委办发18号文件的情况进行督查,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落实好司法所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司法所建设中的新问题,不断推进司法所工作发展。

2014年10月15日

责任编辑: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