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不当公务员是法律地位的回归
原标题: 跳出公务员序列是法律地位的回归
据新华社电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法官、检察官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中央日前决定,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4项改革,在上海、广东等6省市先行试点。(6月16日《京华时报》)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官、检察官本就有别于普通公务员。《法官法》、《检察官法》均修订并生效于2001年,这两部法律分别为法官、检察官的管理作出了详细的专门规定,并均在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立法管理的意义:“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保障司法公正”。此外,2006年生效的《公务员法》中所制定的职位分类制度,共有三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没有明确列出“司法”这个类别,仅仅针对警察这个职业作出了个别说明。显然,立法的本义并未将法官、检察官列入普通公务员的序列中调节。
不过,现实中法官、检察官还是沿袭着综合管理公务员的管理模式,执行的是行政上的职级制度,使得法官、检察官的人事制度中保留着强烈的行政色彩。一方面,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固化了法官、检察官的上升通道,如县级的法院院长副处级,底下是正科、副科,共三个级别,位子就那么几个,干着干着就到了天花板;另一方面,职级工资脱离了法官、检察官工作的实际,体现不出分配的激励作用,形成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导致人员单向的堆积,结果是干业务“拿长枪”的越来越少,想当官“拿短枪”的越来越多。有数据显示,2011年至今,全国检察系统每年有至少6000多检察人员辞职,一些检察院行政人员过多,真正办案的不到50%。
法官、检察官囿于普通公务员管理带来的不止是人事制度上的弊端,更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形成的行政对司法的干扰,导致的司法效率与司法公信的内耗与掣肘。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检察官跳出普通公务员序列,不仅是司法去行政化的开始,更是本有法律地位的回归。
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不仅分别明确规定了法官、检察官任命的条件和程序,而且为法官、检察官独立成系统的人事管理制度设定了依据。比如,在等级上法官与检察官都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级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检察官的分级大致相同。这个分级制度事实上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空间的轨道设计,也能够成为收入分配的参照系。只要设计合理,基层法官可以干成高级法官,同时不同级别的法官拿到不同的薪酬,再加上案审绩效的分配机制,可以充分调动队伍的积极性。
这方面深圳试点思路是法官“职业化”,一方面当院长的不得当法官,当法官的不得当院长;另一方面制定了法官相对独立的薪酬方案,法官可以拿到比干院长更高的工资。坦率地讲仅此是不够的,改革要达到法官愿意“审案”的目的,更重要的还要赋予法官、检察官在司法中的地位与作用。法官不仅是职业,更是法治的执行者,在司法去行政化过程中恐怕还需要构建“法官治院”的格局,释放法官在内部的话语权。(木须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