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委政法委关于对省委办发〔2006〕18号文件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

23.04.2015  19:03

各市州委政法委,各市州司法局:

      司法所是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06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发〔2006〕18号),为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司法所建设取得了明显成绩,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随着形势发展和任务拓展,司法所在组织机构、人员队伍、业务工作、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困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贯彻《意见》都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明确提出要加强司法所建设,把抓基层、打基础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经省委领导同意,决定由省委政法委牵头,会同省司法厅,在全省开展省委办发〔2006〕18号文件落实情况及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专项督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和范围

      (一)督查目的。摸清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基本情况,有效解决一些地方在贯彻省委办发〔2006〕18号文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加强整改,切实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所履职尽责能力。

      (二)督查范围。主要督查2006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省委办发[2006]18号)落实情况,同时,对近年来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司法部关于司法所工作经费、司法行政基层机关装备设备的配备情况进行督查。

      二、督查的重点内容

      (一)组织机构方面

      1.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达到每个乡镇(街道)设1个司法所。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牧区等根据需要设置司法所。

      2.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现县(市、区)司法局收编直管。

      3.司法所设所长一人,落实副科级待遇。所长的任免、调动由县(市、区)司法局商有关部门提名,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司法所其他人员的录用、调动、调整须经县(市、区)司法局同意。

      (二)干部队伍方面

      4.3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编制达到3名以上;3万人以下的,至少保障有3名专职工作人员。

      5.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无空编、挪用、占用情况。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调离或转任其他工作岗位前,经县(市、区)司法局同意。

      6. 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安排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

      (三)业务工作方面

      7. 根据司法所工作职责,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职尽责,积极主动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依法治理等9项工作。

      8.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帮教安置、法制宣传、基层依法治理及参与综合治理、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完善,统计报表、业务台账项目齐全、管理规范。

      9.紧扣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在做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

      (四)所务管理方面

      10. 司法所有办公业务用房,其产权划归县级司法局,有齐全的产权确权证明。严格管理司法所办公用房,无出租、出让和转借办公用房情况。司法所无房办公或危房情况。

      11.司法所名称规范,统一为“××县(市)或××市××区司法局××[司法所所在地地名]司法所”,司法所标牌制作样式统一,符合要求。在办公场所指定位置悬挂统一规范的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

      12.司法所办公用房设置满足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帮教安置、档案管理等基本的工作需要。

      13.司法所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管理制度完善、科学。请示汇报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公开公示制度、执法监督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奖惩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司法所业务档案台账、业务数据统计和信息反馈制度全面建立,工作人员的职责、职务、联系方式、每日工作去向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

      (五)工作保障方面

      14.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财行〔2010〕294号、甘财行〔2010〕123号)规定,司法所配置业务用车、业务信息处理设备、业务音像设备、业务通讯网络设备和其他业务装备,满足司法所履行职能的基本要求。

      15.按照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县级及县级以下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甘财行〔2008〕80号)司法所公用经费按标准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16.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及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人民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实行“个案补贴”机制。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专项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需要用于司法所开展相应工作。

      17.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落实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三、督查方式和时间进度

      专项督查分自查摸底阶段和抽查核查阶段,从2015年4月下旬开始,到2015年5月底结束。

      (一)自查摸底阶段(4月20日-30日)。各地各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组织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和有关信息汇总统计工作。各市州司法局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当地政法委和省司法厅。

      (二)抽查核查阶段(5月4日—15日)。省委政法委组成督查组,根据各地报送的自查情况,对各市州、县市区落实省委办发〔2006〕18号文件情况进行抽查核查。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座谈了解等方式进行。每个市州至少抽查4-5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至少抽查5-6个司法所,要突出对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司法所的检查了解。各督查组于5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告省委政法委。

      四、工作要求

      这次专项督查活动,是落实省委《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省委“工作落实年”活动的有力抓手。省委政法委负责牵头抓总,省司法厅具体实施,联合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各市州委政法委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协调各有关方面做好自查和督查准备工作。各市、县司法局要加强汇报衔接,逐级开展自查,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目的,如实将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向督查组和政法委汇报反映,确保通过督查掌握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加强对各项统计数据的审核工作,采取调取有关部门资料、逐级核查等方式,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联系人:景国诚 0931—4892493  13519635393

                      于  哲 0931—8928288  18189680063

                                           
中共甘肃省委政法委员会

2015年4月21日

责任编辑: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