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市场主体抽查监管办法》
原标题:巡查转为抽查实施有效监管
省工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市场主体抽查监管办法》
中国甘肃网5月2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袁文波)由甘肃省工商局在全国率先出台的《甘肃省市场主体抽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经省政府新闻办同意,5月25日,省工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候中甲代表省工商局向社会全面深入解读了《甘肃省市场主体抽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由巡查转为抽查,是工商部门适应商事制度改革所做出的重大变革。“抽查监管”以定时间、定比例、定规则的方式,将执法行为法定化,改变了过去随意性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增强了监管的“靶向性”,约束了执法人员的行为,减少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抽查制的实行,将大大减少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使市场主体能够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来搞好经营和生产。
市场主体抽查监管包括外资企业
《办法》中所称的市场主体包括外资企业吗?随机抽取抽查名单是将各种类型市场主体放到一起混合进行,还是分类进行?候中甲说,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都属于抽查对象。也就是说,凡是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又在所管辖区的存续市场主体,都属于抽查对象。我国现在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所以市场主体抽查监管也同样适用于外资企业。
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抽查名单,是分类分别随机抽取的。但是对因逾期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不定向抽查对象,但应列入定向抽查对象。之所以进行分类抽查,主要是因为对不同市场主体抽查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不同,比如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既要看年报信息,也要看即时信息,内容总共有13项,而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示信息的抽查,只看年报信息,而且抽查检查的内容相对较少。因此,按照市场主体类别分别抽取比较科学和实际。
每个市场主体都有可能被抽到
“过去的巡查制可以保证对市场主体100%的监管,实行抽查制会不会出现“漏网之鱼”?没有被抽查到的经营户会不会形成监管上的空白?这是公众普遍担心的问题,对此《办法》在制度设计上有没有考虑到或者说是怎样解决这一问题的?”现场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候中甲回答,市场主体抽查检查的原则是统一、随机、公平、公正、规范、均衡,为此《办法》设计了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两种方式,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由于抽查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每个市场主体都有可能被抽到,形成了对违法违规者的有效威慑,所以每一个市场主体都不能心存侥幸,时时刻刻都要守牢合法和诚信的底线。
不定向抽查,就是工商机关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其中,对公示信息的不定向抽查每年上半年开展1次,对经营行为的不定向抽查每年一、三季度各开展1次。每次抽查的数量应当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定向抽查,就是工商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专项检查要求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抽查名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定向抽查不设定具体的时间和次数,由各级工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定向抽查的比例最低为10%,最高可达到100%,也就是全方位、拉网式的监管。比如前一阶段全省工商系统开展的对投资类企业的专项整治,就是按照100%的比例来检查的,这样就必然会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等易发问题市场主体的有效抽查监管。
抽查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目前,工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有的企业的登记机关是省工商局,有的是市州工商局,有的是县市区工商局,将来到底由谁来“管”是经营者普遍关心的话题,同时,哪些经营行为将会受到监督检查也是他们关注的问题。候中甲表示,《办法》对省局、市局、县局和工商所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省市县三级工商局通过委托都可以抽取不定向抽查或定向抽查的名单,但最终的抽查检查工作都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工商局统一组织,辖区工商所具体实施。
抽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检查,主要看所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检查内容都有所不同。另一方面,是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检查,主要看日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包括了登记备案行为,年度报告公示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广告和合同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等12个方面,可以说是对市场主体日常经营行为的全面“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