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帮朋友逃亡男子犯下窝藏罪

29.07.2015  04:46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男子伤人致死后逃逸,朋友鼎力相助,不仅给其1万元当盘缠,还驾车相送。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伤人者被警方抓获进而获刑,送行者也因其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判刑法。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21时许,冯某与朋友几人在永登县滨河路“玉州”宾馆一房间内闲聊。期间,冯某以岳某给自己介绍的女朋友系他人女朋友为由,与岳某发生争吵。之后,冯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岳某腹部、头部和肩背部等处捅刺后逃离现场。事后,岳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当晚,冯某潜逃至永登县中堡镇黄须沟的好友孙某处,孙某向冯某提供一万元现金,并驾车将冯某送往武威市,帮助冯逃逸,并在冯某的指使下,孙某将作案凶器折叠刀扔弃。2013年11月7日,冯某、孙某投案自首。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冯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经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定性准确。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冯自首,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量刑也有体现,故其请求轻判理由不能成立,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